企業將一批自產產品作為福利發給職工,該產品的成本為2萬元,市場不含稅售價為3萬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消費稅稅率為10%,則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賬戶的金額為? 請問消費稅如何處理?消費稅為何不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分錄是什么? 解答: 雖然企業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福利發給員工,稅法規定增值稅、消費稅與企業所得稅都需要視同銷售,但是由于稅種不同以及會計準則的規定,三個稅種的財稅處理并不完全一致。 (一)會計處理 1.計提福利費 借: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 3.39萬元(3萬元×113%)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福利 3.39萬元(3萬元×113%) 2.實務發放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福利 3.39萬元(3萬元×113%) 貸:主營業務收入 3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0.39萬元(3萬元×13%) 3.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2萬元 貸:存貨 2萬元 4.消費稅計提 借:稅金及附加 0.3萬元(3萬元×1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0.3萬元(3萬元×10%) (二)稅務處理 1.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按照市場價計算銷項稅額。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企業作為福利費視同銷售后,銷項稅額的實際承擔者局變成了企業,因此需要加上市場價格一并計入“應付職工薪酬”。 2.消費稅:需要視同銷售,按照市場價乘以消費稅的稅率計算稅額。由于消費稅是價內稅,已經包含在售價中,所以不再需要重復加入“應付職工薪酬”。 3.企業所得稅:雖然稅法規定是要視同銷售,但是會計準則規定需要確認收入,因此不再進行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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