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9]1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條款廢止、調整]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時間:2019-01-17
摘要: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咨詢: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不超100萬的部分,可以享受減半優惠政策,那么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也享受嗎?
  答復: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第一、二條的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上述政策不適用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答復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答復時間:2021年04月16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條款廢止、調整]

財稅[2019]13號            2019-1-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就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條款廢止]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span style="color:#0000FF;">稅屋提示——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在本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p>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第二條第(一)項關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六、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a href="http://www.banbanok.com/article/c5/115471.html">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同時廢止。

  留言:
  財稅〔2019〕13號文件的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所明確的投資時間和享受優惠時間不一致,執行期限是指投資時間還是指享受優惠時間?
  答復:
  為避免產生執行期限是指投資時間還是指享受優惠時間的歧義,讓更多的投資可以享受到優惠政策,財稅〔2019〕13號文件特意寫入了銜接性條款,簡言之,無論是投資時間,還是享受優惠時間,只要有一個時間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的,均可以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
  留言時間:2019年03月15日  答復時間:2019年03月18日  答復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七、各級財稅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充分認識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的重要意義,切實承擔起抓落實的主體責任,將其作為一項重大任務,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籌劃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到位。要加大力度、創新方式,強化宣傳輔導,優化納稅服務,增進辦稅便利,確保納稅人和繳費人實打實享受到減稅降費的政策紅利。要密切跟蹤政策執行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對政策執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問題和意見建議,要及時向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反饋。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1月17日


財政部稅政司 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就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問答

  1.問:1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措施,政策重點聚焦在哪些方面,在當前形勢下有何重要意義?

  答: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實施更大規模的減稅降費,在新年賀詞中明確提出了“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的要求。1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措施。這是今年減稅降費政策的重要內容,也是更大力度減稅的重要體現??傮w上看,此次推出的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重點聚焦在三個方面:

  一是突出普惠性實質性降稅。在小微企業減稅政策中,進一步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小微企業標準高值銜接。這次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稅,惠及1798萬家企業,占全國納稅企業總數的95%以上,其中98%是民營企業,也就是說,我國絕大部分企業主體都能夠從這個政策受惠。

  二是實打實、硬碰硬,增強企業獲得感。將現行小微企業優惠稅種由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擴大至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8個稅種和2項附加。同時,在降低小微企業實際稅負的同時,引入超額累進計稅辦法,小微企業年應稅所得不超過100萬元、100萬元到300萬元的部分,實際稅負降至5%和10%,年應納稅所得不超過300萬的企業稅負降低50%以上。小微企業四項政策均可追溯享受,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

  三是切實可行、簡明易行。在小微企業所得稅政策方面,通過擴范圍、加力度,直接降低實際稅負,增強小微企業享受優惠的確定性和便捷度,減少稅收遵從成本。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標準,直接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0萬元。初創科技型企業優惠政策,也是直接提高標準、放寬范圍。同時,兼顧地方財力差異,采取了允許地方可在50%幅度內減征6項地方稅種和2項附加的措施。

  小微企業是發展的生力軍、就業的主渠道、創新的重要源泉。當前我國經濟運行穩中有變、變中有憂,外部環境復雜嚴峻,再推出一批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措施,有利于降低創業創新成本,增強小微企業發展動力,促進擴大就業。下一步,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抓緊按程序推出增值稅改革等其他減稅降費措施,增強社會獲得感,推動形成積極穩定的社會預期。

  2.問:為什么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月銷售額10萬元?

  答: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大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優惠力度,逐步將其免稅標準提高至月銷售額3萬元。本次進一步提高至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政策受益面大幅擴大,且稅收優惠方式簡明易行好操作,將明顯增強企業獲得感,更大激發市場活力,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壯大,更好發揮小微企業吸納就業主渠道的關鍵性作用。

  3.問:與此前相比,這次出臺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何變化?

  答:第一,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擴大小型微利企業的覆蓋面。政策調整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標準上限分別為100萬元、工業企業100人(其他企業80人)和工業企業3000萬元(其他企業1000萬元)。此次調整明確將上述三個標準上限分別提高到300萬元、300人和5000萬元。

  第二,引入超額累進計算方法,加大企業所得稅減稅優惠力度。政策調整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實際稅負為10%。此次調整引入超額累進計稅辦法,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應納稅所得額分為兩段計算,一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5%;二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10%。

  舉例說明,一個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的企業,此前不在小型微利企業范圍之內,需要按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300×25%=75萬元),按照新出臺的優惠政策,如果其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符合條件,其僅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100×25%×20%+200×50%×20%=25萬元),所得稅負擔大幅減輕。

  4.問:初創科技型企業相關的優惠政策是什么?此次政策有什么調整?

  答: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初創科技型企業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調整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主要條件包括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等。此次調整將享受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的被投資對象范圍,進一步擴展到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與調整后的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相關標準保持一致,從而進一步擴大了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人享受投資抵扣優惠的投資對象范圍。

  5.問:此次部分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的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稅種優惠政策同時享受?

  答:已經享受了原有地方稅種優惠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進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也就是說兩類政策可以疊加享受。以城鎮土地使用稅為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基礎上,如果各?。ㄗ灾螀^、直轄市)進一步對城鎮土地使用稅采取減征50%的措施,則最高減免幅度可達75%。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收優惠變化點

項目 新政策 舊政策
相關文件 1.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3.財稅〔2017〕76號
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
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銷售額的執行口徑 免稅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
銷售額計算 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 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時,小規模納稅人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不包括銷售不動產
差額征稅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政策。
納稅期 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
   
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個人出租不動產取得的月租金收入總計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采取預收款形式的,可在預收款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總計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且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但是,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轉登記納稅人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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