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創業 萬眾創新”稅費優惠政策指引(2022版)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時間:2022-05-21
摘要:2022年,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經濟發展形勢出臺了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后,稅務總局圍繞創新創業的主要環節和關鍵領域進一步梳理歸并成120項稅費優惠政策措施,覆蓋企業整個生命周期。

“大眾創業 萬眾創新”稅費優惠政策指引

  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發展的動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計、強國之策。近年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持續向更大范圍、更高層次和更深程度推進,創新創業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對推動新舊動能轉換和經濟結構升級、擴大就業和改善民生、營造公平營商環境和創新社會氛圍發揮了重要作用。

  2022年,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經濟發展形勢出臺了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后,稅務總局圍繞創新創業的主要環節和關鍵領域進一步梳理歸并成120項稅費優惠政策措施,覆蓋企業整個生命周期。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5月21日

  一、企業初創期稅費優惠

  企業初創期,除了普惠式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特殊群體創業或者吸納特殊群體就業(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退役士兵、軍轉干部、隨軍家屬、殘疾人、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長期來華定居專家等)還能享受特殊的稅費優惠。同時,國家還對扶持企業成長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創業就業平臺,創投企業、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等給予稅收優惠,充分發揮集聚效應,給予企業金融支持。具體包括:

  (一)小微企業稅費優惠

  1.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2.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

  4.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5.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不超過100萬元部分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

  6.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地方“六稅兩費”

  7.小型微利企業減征地方“六稅兩費”

  8.個體工商戶減征地方“六稅兩費”

  9.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

  10.中小微企業購置設備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稅前扣除

  11.個體工商戶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

  12.符合條件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13.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

  14.符合條件的企業減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15.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減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16.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費優惠

  17.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扣減

  18.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費扣減

  19.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扣減

  20.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扣減

  21.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

  22.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個人所得稅

  23.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24.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

  2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免征個人所得稅

  26.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27.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28.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29.特殊教育校辦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30.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31.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32.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33.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自用國產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三)創業就業平臺稅收優惠

  34.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征增值稅

  35.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征房產稅

  36.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7.大學科技園免征增值稅

  38.大學科技園免征房產稅

  39.大學科技園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創業投資稅收優惠

  40.創投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41.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42.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43.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抵扣從合伙企業分得的所得

  44.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抵扣從合伙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

  45.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46.創業投資企業靈活選擇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核算方式

  47.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行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48.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內重點產業減征企業所得稅

  49.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內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

  (五)金融支持稅收優惠

  50.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增值稅優惠政策

  51.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52.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53.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54.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55.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56.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57.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58.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59.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60.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61.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62.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63.為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值稅

  64.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65.金融機構向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66.農牧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項目免征增值稅

  67.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減計企業所得稅收入

  68.個人轉讓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稅

  69.投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70.支持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原始權益人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71.支持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項目公司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72.賬簿印花稅減免

  二、企業成長期稅費優惠

  (一)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73.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7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75.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100%加計扣除

  76.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100%加計扣除

  77.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78.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79.制造業及部分服務業企業符合條件的儀器、設備加速折舊

  (四)進口科研技術裝備用品稅收優惠

  80.重大技術裝備進口免征增值稅

  81.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五)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

  82.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83.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84.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六)科研創新人才稅收優惠

  85.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股權獎勵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86.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87.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88.獲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89.獲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90.企業以及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繳納所得稅

  91.由國家級、省部級以及國際組織對科技人員頒發的科技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92.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減免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成熟期稅費優惠

  (一)高新技術類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稅收優惠

  93.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94.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延長至10年

  95.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96.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二)軟件企業稅收優惠

  97.軟件產品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98.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99.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100.軟件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企業所得稅政策

  101.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

  102.企業外購軟件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三)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

  103.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104.集成電路企業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

  105.承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企業進口新設備可分期繳納進口增值稅

  106.線寬小于0.8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07.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08.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09.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10.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28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11.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65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12.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13.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延長虧損結轉年限

  114.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15.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16.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縮短折舊年限

  (四)動漫企業稅收優惠

  117.銷售自主開發生產動漫軟件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118.符合條件的動漫設計等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119.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

  120.符合條件的動漫企業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附件:

  1.“大眾創業 萬眾創新”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匯編

  2.“大眾創業 萬眾創新”稅費優惠政策文件目錄

“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匯編(2022年5月)

  一、企業初創期稅費優惠

  (一)小微企業稅費優惠

  1.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納稅人

  【優惠內容】

  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1.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享受條件”中第一條規定執行。

  2.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加快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抓緊辦理小微企業留抵退稅,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加快退稅進度,積極落實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分別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還的退稅政策。

  【享受條件】

  1.納稅人享受退稅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3.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4.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5.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6.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7.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第1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2.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3.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享受條件】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2022年第1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6號)

  4.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8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2022年第5號)

  5.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不超過100萬元部分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

  【享受主體】

  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4.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8號)

  6.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地方“六稅兩費”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享受條件】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的稅額幅度,享受稅收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

  7.小型微利企業減征地方“六稅兩費”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業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

  8.個體工商戶減征地方“六稅兩費”

  【享受主體】

  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享受條件】

  個體工商戶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的稅額幅度,享受稅收優惠。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

  9.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

  【享受主體】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上述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上述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國家稅務總局2022年2號公告發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上述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上述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

  【享受條件】

  1.制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制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銷售額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2.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

  2.《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

  10.中小微企業購置設備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中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享受條件】

  1.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二)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三)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2.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3.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4.中小微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自行選擇享受上述政策,當年度未選擇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享受。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號)

  11.個體工商戶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

  【享受主體】

  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以及上述行業中以單位方式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單位。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

  【優惠內容】

  1.對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4月至6月;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間,企業可申請不同期限的緩繳。已繳納所屬期為2022年4月費款的企業,可從5月起申請緩繳,緩繳月份相應順延一個月,也可以申請退回4月費款。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2.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繳納費款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2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3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享受條件】

  在緩繳期限內,企業可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向社會保險登記部門申請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新開辦企業可自參保當月起申請緩繳;企業行業類型變更為上述行業的,可自變更當月起申請緩繳。

  社會保險登記部門審核企業是否適用緩繳政策時,應以企業參保登記時自行申報的行業類型為依據?,F有信息無法滿足劃分行業類型需要的,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由企業出具所屬行業類型的書面承諾,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政策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16號)

  12.符合條件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條件】

  企業在職職工總數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號)

  13.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

  【優惠內容】

  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享受條件】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以及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14.符合條件的企業減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企業

  【優惠內容】

  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保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保金。

  【享受條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保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保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號)

  15.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減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

  【優惠內容】

  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

  【享受條件】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應當將本地區制定的減征政策文件抄送財政部、中共中央宣傳部。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

  16.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條件】

  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費優惠

  17.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扣減

  【享受主體】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具體包括:

  1.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享受條件】

  1.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于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2.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第一條、第五條

  2.《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10號)第一條

  3.《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7號)

  18.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費扣減

  【享受主體】

  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享受條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2.企業招用就業人員既可以適用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3.企業與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5.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

  2.《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10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號)

  19.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扣減

  【享受主體】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享受條件】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3.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0.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扣減

  【享受主體】

  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享受條件】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3.企業與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企業既可以適用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5.企業按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算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6.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1.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優惠內容】

  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必須持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九)項

  22.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優惠內容】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2.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

  23.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優惠內容】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安置的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九)項

  24.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

  【優惠內容】

  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十)項

  2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

  【優惠內容】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一條

  26.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優惠內容】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安置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

  2.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十)項

  27.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殘疾人個人

  【優惠內容】

  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社會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殘疾人,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精神殘疾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六)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八條

  28.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一個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6.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7.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33號)

  29.特殊教育校辦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

  【優惠內容】

  1.對安置殘疾人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

  2.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3.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享受條件】

  1.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特殊教育學校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

  2.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3.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4.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5.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三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33號)

  30.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享受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31.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優惠內容】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享受條件】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一條

  32.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享受主體】

  長期來華定居專家

  【優惠內容】

  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享受條件】

  除了按規定提供申報資料外,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或者A類和B類《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三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長期來華定居專家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6號)第六條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5號)第一條

  33.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自用國產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享受主體】

  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

  【優惠內容】

  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享受條件】

  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自用國產小汽車辦理免稅手續,除按規定提供申報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準購單》。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6號)第六條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75號)第一條

  (三)創業就業平臺稅收優惠

  34.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2.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部門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部門發布。

  3.在孵對象是指符合上述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4.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35.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征房產稅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享受條件】

  1.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部門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部門發布。

  2.在孵對象是指符合上述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3.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36.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部門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部門發布。

  2.在孵對象是指符合上述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3.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37.大學科技園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2.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分別由國務院教育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發布。

  3.在孵對象是指符合上述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4.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38.大學科技園免征房產稅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享受條件】

  1.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分別由國務院教育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發布。

  2.在孵對象是指符合上述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3.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39.大學科技園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分別由國務院教育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發布。

  2.在孵對象是指符合上述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3.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四)創業投資稅收優惠

  40.創投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創業投資企業

  【優惠內容】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凡符合享受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

  2.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3.經營范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4.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5.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同時,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41.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

  【優惠內容】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享受條件】

  1.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外經貿部、科技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號)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3.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即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同時,法人合伙人對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也應滿2年。

  4.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同時,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5.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及分配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相關規定執行。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一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81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42.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

  【優惠內容】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符合條件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2.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上述“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權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已投資滿2年及新發生的投資,可按財稅〔2018〕55號文件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五條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2年第6號)規定適用稅收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3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五條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2年第6號)

  43.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抵扣從合伙企業分得的所得

  【享受主體】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

  【優惠內容】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2.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上述“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權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已投資滿2年及新發生的投資,可按財稅〔2018〕55號文件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五條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2年第6號)規定適用稅收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3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五條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2年第6號)

  44.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抵扣從合伙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

  【享受主體】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

  【優惠內容】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2.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上述“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權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已投資滿2年及新發生的投資,可按財稅〔2018〕55號文件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五條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2年第6號)規定適用稅收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3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五條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2年第6號)

  45.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天使投資個人

  【優惠內容】

  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條件】

  1.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雇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系。

  (2)投資后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2.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上述“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權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已投資滿2年及新發生的投資,可按財稅〔2018〕55號文件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五條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2年第6號)規定適用稅收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3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五條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2年第6號)

  46.創業投資企業靈活選擇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核算方式

  【享受主體】

  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以下統稱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1.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2.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是指單一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別核算納稅:

  (1)股權轉讓所得。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按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的確定方法,參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后的余額計算,余額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確認為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余額小于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

  個人合伙人按照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并由創投企業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2)股息紅利所得。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其來源于所投資項目分配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收入的全額計算。

  個人合伙人按照其應從基金股息紅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并由創投企業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之外,單一投資基金發生的包括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時扣除。

  上述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法僅適用于計算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的應納稅額。

  3.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是指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

  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稅的個人合伙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從多處取得經營所得的,應匯總計算個人所得稅,只減除一次上述費用和扣除。

  4.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后,3年內不能變更。

  5.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規定完成備案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視同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經完成備案的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創投企業選擇一種核算方式滿3年需要調整的,應當在滿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

  47.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行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轉讓持有3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減半征收當年企業所得稅;轉讓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免征當年企業所得稅。

  上述兩種情形下,應分別適用以下公式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免征額:

  1.轉讓持有3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企業所得稅免征額=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2

  2.轉讓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企業所得稅免征額=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享受條件】

  1.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示范區內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要求,并按照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2.個人股東從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63號)

  48.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內重點產業減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以下稱“新片區”)中符合條件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新片區內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相關產品(技術)業務,并開展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自設立之日起5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新片區注冊登記且從事《新片區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所列業務的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可自2020年至該企業設立滿5年期限內按照本政策執行。

  【享受條件】

  上述所稱“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第1、2項條件,以及第3項或第4項條件中任一子條件:

  1.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區內注冊登記(不包括從外區域遷入新片區的企業),主營業務為從事《目錄》中相關領域環節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法人企業;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是指,企業擁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固定工作人員,具備與生產或研發活動相匹配的軟硬件支撐條件,并在此基礎上開展相關業務。

  2.企業主要研發或銷售產品中至少包含1項關鍵產品(技術);關鍵產品(技術)是指在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重點領域產業鏈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產品(技術)。

  3.企業投資主體條件:

  (1)企業投資主體在國際細分市場影響力排名居于前列,技術實力居于業內前列;

  (2)企業投資主體在國內細分市場居于領先地位,技術實力在業內領先。

  4.企業研發生產條件:

  (1)企業擁有領軍人才及核心團隊骨干,在國內外相關領域長期從事科研生產工作;

  (2)企業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對其主要產品具備建立自主知識產權體系的能力;

  (3)企業具備推進產業鏈核心供應商多元化,牽引國內產業升級能力;

  (4)企業具備高端供給能力,核心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前列或國內領先;

  (5)企業研發成果(技術或產品)已被國際國內一線終端設備制造商采用或已經開展緊密實質性合作(包括資本、科研、項目等領域);

  (6)企業獲得國家或省級政府科技或產業化專項資金、政府性投資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資機構投資。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8號)

  49.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內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

  【享受主體】

  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內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對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內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轉讓持有3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減半征收當年企業所得稅;轉讓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免征當年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上述兩種情形下,應分別適用以下公式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免征額:

  (1)轉讓持有3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企業所得稅免征額=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2

  (2)轉讓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企業所得稅免征額=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2.上述所稱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內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要求,并按照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上述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是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浦東部分和張江科學城。其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1號)規定的地理范圍執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浦東部分,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15號)規定的地理范圍中位于浦東的部分執行;張江科學城,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張江科學城發展“十四五”規劃〉的通知》(滬府發〔2021〕11號)規定的地理范圍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53號)

  (五)金融支持稅收優惠

  50.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增值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個人投資者、單位投資者、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優惠內容】

  1.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以下稱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2.對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3.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營基金過程中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三年(36個月)內暫免征收增值稅。

  4.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創新企業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托人簽發并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2.試點開始之日,是指首只創新企業CDR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發行批文之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號)第三條、第五條

  51.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企業投資者、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優惠內容】

  1.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

  2.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創新企業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托人簽發并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號)第二條、第五條

  52.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個人投資者

  【優惠內容】

  1.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三年(36個月,下同)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三年內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相關規定執行,由創新企業在其境內的存托機構代扣代繳稅款,并向存托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對于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可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以及雙邊稅收協定(安排)的相關規定予以抵免。

  【享受條件】

  1.創新企業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托人簽發并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2.試點開始之日,是指首只創新企業CDR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發行批文之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號)第一條、第五條

  53.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居民企業

  【優惠內容】

  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2.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3.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4.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6.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7.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限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

  8.享受政策的居民企業實行查賬征收。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33號)

  54.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個人

  【優惠內容】

  對非貨幣資產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認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繳納。

  【享受條件】

  1.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2.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3.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

  4.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20號)

  55.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上述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上述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1.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享受條件】

  1.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2.適用“優惠內容”第2條規定的“金融機構”需符合以下條件:

  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批準成立的已通過監管部門上一年度“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以及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兩增兩控”是指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質量水平和貸款綜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貸款相關的銀行服務收費)水平。金融機構完成“兩增兩控”情況,以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一條、第三條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第五條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一條

  6.《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56.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享受主體】

  向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3.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該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57.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提供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享受條件】

  1.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1)農戶貸款;

  (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2.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四條

  58.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提供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企業

  【優惠內容】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逾期1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按下列規定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1.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的,應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2.單戶貸款余額超過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

  元)的,應依據有關原始追索記錄(應當包括司法追索記錄,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3.單戶貸款余額超過1000萬元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享受條件】

  1.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1)農戶貸款;

  (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2.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3.金融企業發生的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25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

  59.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金融機構和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第三條

  2.《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一條

  60.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優惠內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第一條、第四條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61.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享受主體】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優惠內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第二條、第四條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62.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優惠內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條件】

  貸款損失準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號)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第三條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63.為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提供再擔保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23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原擔保生效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原擔保生效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3.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六條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3.《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64.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對于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提取的以下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2.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3.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相關規定,并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2.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發生額占當年信用擔保業務發生總額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3.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4.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四條

  65.金融機構向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向農戶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上述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2.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上述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享受條件】

  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一條、第三條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第四條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一條

  66.農牧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項目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的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

  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項

  67.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減計企業所得稅收入

  【享受主體】

  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優惠內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條件】

  1.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

  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2.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財稅〔2017〕44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68.個人轉讓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轉讓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稱北交所)掛牌上市公司股票的個人

  【優惠內容】

  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無。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二)項

  69.投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投資持有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稱北交所)掛牌上市公司股票的個人

  【優惠內容】

  投資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暫按照現行新三板適用的稅收規定執行。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上述所稱非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2.上述所稱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該公司掛牌前和掛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3.上述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稅收政策適用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33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7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8號)

  70.支持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原始權益人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原始權益人

  【優惠內容】

  1.設立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以下稱基礎設施REITs)前,原始權益人向項目公司劃轉基礎設施資產相應取得項目公司股權,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即原始權益人取得項目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原始權益人不確認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基礎設施REITs設立階段,原始權益人向基礎設施REITs轉讓項目公司股權實現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當期可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允許遞延至基礎設施REITs完成募資并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后繳納。其中,對原始權益人按照戰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礎設施REITs份額對應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允許遞延至實際轉讓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3.原始權益人通過二級市場認購(增持)該基礎設施REITs份額,按照先進先出原則認定優先處置戰略配售份額。

  【享受條件】

  上述政策適用范圍為證監會、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的基礎設施REITs試點項目。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稅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號)

  71.支持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項目公司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項目公司

  【優惠內容】

  設立基礎設施REITs前,原始權益人向項目公司劃轉基礎設施資產相應取得項目公司股權,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即項目公司取得基礎設施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項目公司不確認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上述政策適用范圍為證監會、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規定

  組織開展的基礎設施REITs試點項目。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稅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號)

  72.賬簿印花稅減免

  【享受主體】

  所有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無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

  二、企業成長期稅費優惠

  (一)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73.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享受主體】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優惠內容】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1日,生活性服務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行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享受條件】

  1.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39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7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除制造業、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外的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優惠內容】

  1.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

  2.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企業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4.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5.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6.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

  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0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

  75.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100%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制造業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上述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2.制造業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

  76.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100%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執行。

  2.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號)

  77.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優惠內容】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享受條件】

  1.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2.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3.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78.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

  所有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享受條件】

  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79.制造業及部分服務業企業符合條件的儀器、設備加速折舊

  【享受主體】

  全部制造業領域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

  【優惠內容】

  1.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六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4.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享受條件】

  制造業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17)》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64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68號)

  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2019年第66號)

  (四)進口科研技術裝備用品稅收優惠

  80.重大技術裝備進口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

  【優惠內容】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申請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一般應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或產品的企業,承諾具備較強的設計研發和生產制造能力以及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并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獨立法人資格。

  (2)不存在違法和嚴重失信行為。

  (3)具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

  (4)申請享受政策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應符合《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有關要求。

  2.申請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核電項目業主應為核電領域承擔重大技術裝備依托項目的業主。

  3.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核定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免稅資格,每年對新申請享受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進行認定,每三年對已享受進口稅收政策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進行復核。

  4.取得免稅資格的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可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選擇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只免征進口關稅。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主動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關于印發〈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0〕2號)

  2.《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關于印發〈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工信部聯財〔2020〕118號)

  3.《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工信部聯重裝〔2021〕198號)

  81.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享受主體】

  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2.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是指:

  (1)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中央級、省級、地市級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圖書館、研究生院)。

  (2)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3)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4)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

  (5)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6)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萍耙陨细叩葘W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校、異地辦學機構。

  (7)縣級及以上黨校(行政學院)。

  (8)地市級及以上公共圖書館。

  2.出版物進口單位是指中央宣傳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進口許可的出版物進口單位,科研院所是指上述條件1中第一項規定的機構。

  3.免稅進口商品實行清單管理。免稅進口商品清單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另行制定印發,并動態調整。

  4.經海關審核同意,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可將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

  對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統一管理、符合規定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符合科技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的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有關規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

  經海關審核同意,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以科學研究或教學為目的,可將免稅進口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件、配套設備用于其附屬、所屬醫院的臨床活動,或用于開展臨床實驗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屬、所屬醫院的臨床活動。其中,大中型醫療檢測、分析儀器,限每所醫院每3年每種1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

  2.《財政部等十一部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

  3.《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第一批)的通知》(財關稅〔2021〕44號)

  (五)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

  82.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2.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六)項

  83.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技術轉讓的居民企業

  【優惠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3.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上述范圍內技術的所有權,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

  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于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

  4.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二條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6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82號)

  84.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內注冊的居民

  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內注冊的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

  超過2000萬元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上述所稱技術,是指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權利人依法就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2.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上述技術的所有權,或3年以上(含3年)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和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3.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相關管理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第三條規定執行。

  4.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包括:朝陽園、海淀園、豐臺園、順義園、大興—亦莊園、昌平園。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知識產權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61號)

  (六)科研創新人才稅收優惠

  85.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股權獎勵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獲得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獎勵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

  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個人獲得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的獎勵。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科技人員必須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第三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

  86.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人員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享受條件】

  1.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是查賬征收和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必須是轉化科技成果實施的股權獎勵,企業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不得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3.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4.相關技術人員,是指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獲得股權獎勵的以下兩類人員:

  (1)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內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作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2)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主持企業全面生產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生產經營合計占主營業務收入(或者主營業務利潤)50以上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80號)第一條

  87.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個人股東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享受條件】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三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80號)第二條

  88.獲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獲得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的員工

  【優惠內容】

  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屬于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于《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一條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62號)

  89.獲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享受主體】

  獲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16年9月1日起,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獲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一條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62號)

  90.企業以及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繳納所得稅

  【享受主體】

  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企業或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16年9月1日起,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享受條件】

  1.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2.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企業,為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且以技術成果所有權投資。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一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62號))

  91.由國家級、省部級以及國際組織對科技人員頒發的科技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科技人員

  【優惠內容】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技術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科技獎金由國家級、省部級、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

  92.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減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科技人員

  【優惠內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

  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科研機構和公辦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屬科研機構和高校。

  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科研機構和高校:

  (1)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并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2)對于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記載的業務范圍應屬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咨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范圍。對業務范圍存在爭議的,由稅務機關轉請縣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對于民辦非營利性高校,應取得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記載學校類型為“高等學校”。

  (3)經認定取得企業所得稅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2.科技人員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科技人員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中對完成或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按規定公示有關科技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國防專利轉化除外),具體公示辦法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3)科技成果轉化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F金獎勵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

  (4)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轉化科技成果,應當簽訂技術合同,并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記,并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核算,不得將正常工資、獎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享受稅收優惠。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

  三、企業成熟期稅費優惠

  (一)高新技術類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稅收優惠

  93.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優惠內容】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要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的認定。

  3.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相應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4.《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5.《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24號)

  94.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延長至10年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企業。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95.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優惠內容】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為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法人企業。

  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其中服務貿易類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按照《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執行。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其中服務貿易類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96.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1.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提前退還中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2022年6月30日前,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集中退還中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享受條件】

  1.享受上述政策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上述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3.上述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4.上述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5.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其中,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上述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對于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上述所稱大型企業,是指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外的其他企業。

  6.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7.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8.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9.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

  納稅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同時符合小微企業留抵退稅和制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任意選擇申請適用相應留抵退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第17號)

  (二)軟件企業稅收優惠

  97.軟件產品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自行開發生產銷售軟件產品(包括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編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適用17%稅率的調整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條件】

  軟件產品需取得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一條

  3.《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一條

  98.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以軟件產品開發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該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營業務或主要產品具有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持續有效運行;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知識產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

  2.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本項優惠規定,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3.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其中,“符合條件”是指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的條件。

  4.軟件企業按照2020年第45號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三條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號)

  5.《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99.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2.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除符合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條件外,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專業開發基礎軟件、研發設計類工業軟件的企業,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其中相關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實現軟件產品功能直接相關的咨詢設計、軟件運維、數據服務,下同)不低于5000萬元;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

  (2)專業開發生產控制類工業軟件、新興技術軟件、信息安全軟件的企業,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5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8%。

  (3)專業開發重點領域應用軟件、經營管理類工業軟件、公有云服務軟件、嵌入式軟件的企業,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

  3.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本項優惠規定,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4.軟件企業按照2020年第45號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附件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三條

  4.《關于做好2022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2〕390號)附件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三條

  100.軟件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企業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

  【優惠內容】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享受條件】

  軟件企業,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以軟件產品開發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該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5.主營業務或主要產品具有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持續有效運行;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知識產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五條

  101.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享受條件】

  軟件企業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以軟件產品開發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該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營業務或主要產品具有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持續有效運行;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知識產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102.企業外購軟件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享受主體】

  企業納稅人

  【優惠內容】

  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享受條件】

  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七條

  (三)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

  103.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享受主體】

  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1年11月1日起,對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因購進設備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準予退還。

  【享受條件】

  1.屬于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

  2.購進的設備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固定資產范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104.集成電路企業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

  【享受主體】

  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予以扣除。

  【享受條件】

  集成電路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規定,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號)

  105.承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企業進口新設備可分期繳納進口增值稅

  【享受主體】

  承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企業

  【優惠內容】

  承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企業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間進口新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對未繳納的稅款提供海關認可的稅款擔保,準予在首臺設備進口之后的6年(連續72個月)期限內分期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6年內每年(連續12個月)依次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總額的0%、20%、20%、20%、20%、20%,自首臺設備進口之日起已經繳納的稅款不予退還。在分期納稅期間,海關對準予分期繳納的稅款不予征收滯納金。

  【享受條件】

  1.集成電路重大項目承建企業應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附件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相對應規定。除以上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對應條件中的一項:

  (1)芯片制造類重大項目,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俜蠂也季忠巹澓彤a業政策;

 ?、趯τ诓煌に囶愋托酒圃祉椖?,需分別滿足以下條件:

  a.對于工藝線寬小于65納米(含)的邏輯電路、存儲器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額需超過80億元,規劃月產能超過1萬片(折合12英寸);

  b.對于工藝線寬小于0.25微米(含)的模擬、數?;旌?、高壓、射頻、功率、光電集成、圖像傳感、微機電系統、絕緣體上硅工藝等特色芯片制造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額超過10億元,規劃月產能超過1萬片(折合8英寸);

  c.對于工藝線寬小于0.5微米(含)的基于化合物集成電路制造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額超過10億元,規劃月產能超過1萬片(折合6英寸)。

  (2)先進封裝測試類重大項目,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俜蠂也季忠巹澓彤a業政策;

 ?、诠潭ㄙY產總投資額超過10億元;

 ?、鄯庋b規劃年產能超過10億顆芯片或50萬片晶圓(折合8英寸)。

  2.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進口新設備進口環節增值稅分期納稅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標準和享受分期納稅承建企業的條件,并根據上述標準、條件確定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建議名單和承建企業建議名單,函告財政部,抄送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確定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名單和承建企業名單,通知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財政廳(局)、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

  3.承建企業應于承建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項下申請享受分期納稅的首臺新設備進口3個月前,向省級財政廳(局)提出申請,附項目投資金額、進口設備時間、年度進口新設備金額、年度進口新設備進口環節增值稅額、稅款擔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省級財政廳(局)會同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初核后報送財政部,抄送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4.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確定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分期納稅方案(包括項目名稱、承建企業名稱、分期納稅起止時間、分期納稅總稅額、每季度納稅額等),通知省級財政廳(局)、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由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告知相關企業。

  5.分期納稅方案實施中,如項目名稱發生變更,承建企業發生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承建企業應在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60日內,向省級財政廳(局)、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報送變更情況說明,申請變更分期納稅方案相應內容。省級財政廳(局)會同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確定變更結果,并由省級財政廳(局)函告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級稅務局,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備案。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將變更結果告知承建企業。承建企業超過本款前述時間報送變更情況說明的,省級財政廳(局)、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不予受理,該項目不再享受分期納稅,已進口設備的未繳納稅款應在完成變更登記次月起3個月內繳納完畢。

  6.享受分期納稅的進口新設備,應在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關區內申報進口。按海關事務擔保的規定,承建企業對未繳納的稅款應提供海關認可的稅款擔保。海關對準予分期繳納的稅款不予征收滯納金。承建企業在最后一次納稅時,由海關完成該項目全部應納稅款的匯算清繳。如違反規定,逾期未及時繳納稅款的,該項目不再享受分期納稅,已進口設備的未繳納稅款應在逾期未繳納情形發生次月起3個月內繳納完畢。

  【政策依據】

  1.《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4號)

  2.《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5號)

  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附件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六條

  106.線寬小于0.8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獲

  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同時企業應持續加強研發活動,不斷提高研發能力。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符合上述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規定,可按45號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45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

  符合上述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第六條、第七條

  3.《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第五條、第八條

  107.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同時企業應持續加強研發活動,不斷提高研發能力。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符合上述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規定,可按45號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45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

  符合上述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第五條、第七條

  3.《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第五條、第八條

  108.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獲利的投資額超過8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同時企業應持續加強研發活動,不斷提高研發能力。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符合上述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規定,可按45號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45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

  符合上述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第五條、第七條

  3.《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第五條

  109.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集成電路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

  【優惠內容】

  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經營期在15年以上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獲利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同時企業應持續加強研發活動,不斷提高研發能力;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上述優惠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

  3.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其主體企業應符合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條件,且能夠對該項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4.符合上述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規定,可按45號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45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

  符合上述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第二條、第七條

  3.《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第五條、第八條

  110.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28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

  【優惠內容】

  2020年1月1日起,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需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3.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如下: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符合國家布局規劃和產業政策;

  (3)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從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電路生產的不低于15%);

  (4)企業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

  (5)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保證相關工藝線寬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8)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主體企業應符合相應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條件,且能夠對該項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4.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按照45號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2.《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附件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一條

  3.《關于做好2022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2〕390號)附件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一條

  111.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65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

  【優惠內容】

  2020年1月1日起,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需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3.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如下: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符合國家布局規劃和產業政策;

  (3)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從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電路生產的不低于15%);

  (4)企業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

  (5)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保證相關工藝線寬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8)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主體企業應符合相應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條件,且能夠對該項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4.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規定,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45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5.原有政策是指: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其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范圍和條件,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第二條規定的條件。

  6.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按照45號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3.《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第二條、第七條

  4.《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附件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一條

  5.《關于做好2022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2〕390號)附件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一條

  112.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

  【優惠內容】

  2020年1月1日起,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需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3.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如下: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符合國家布局規劃和產業政策;

  (3)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從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電路生產的不低于15%);

  (4)企業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

  (5)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保證相關工藝線寬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8)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主體企業應符合相應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條件,且能夠對該項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4.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規定,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45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其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范圍和條件,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第二條規定的條件。

  6.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按照2020年第45號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3.《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第一條、第七條

  4.《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附件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一條

  5.《關于做好2022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2〕390號)附件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一條

  113.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延長虧損結轉年限

  【享受主體】

  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享受條件】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如下: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符合國家布局規劃和產業政策;

  (3)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從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電路生產的不低于15%);

  (4)企業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

  (5)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保證相關工藝線寬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第二條、第七條

  2.《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附件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一條

  3.《關于做好2022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2〕390號)附件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一條

  114.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

  【優惠內容】

  2020年1月1日起,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設計、電子設計自動化(EDA)工具開發或知識產權(IP)核設計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的月平均職工人數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40%;

  (3)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含EDA工具、IP和設計服務,下同)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1500萬元;

  (5)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產品設計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計不少于8個;

  (6)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和經營場所,且必須使用正版的EDA等軟硬件工具;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裝備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專用裝備或關鍵零部件研發、制造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萍耙陨蠈W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匯算清繳年度用于集成電路裝備或關鍵零部件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裝備或關鍵零部件銷售收入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1500萬元;

  (5)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裝備或關鍵零部件研發、制造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數量不少于5個;

  (6)具有與集成電路裝備或關鍵零部件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3.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材料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專用材料研發、生產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萍耙陨蠈W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5%;

  (3)匯算清繳年度用于集成電路材料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材料銷售收入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1000萬元;

  (5)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且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材料研發、生產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數量不少于5個;

  (6)具有與集成電路材料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4.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封裝、測試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5%;

  (3)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銷售(營收)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2000萬元;

  (5)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且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封裝、測試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計不少于5個;

  (6)具有與集成電路芯片封裝、測試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5.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本項優惠規定,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6.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其中,“符合條件”是指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的條件。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其中,“符合條件”是指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規定的條件。

  7.集成電路企業按照45號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三條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

  6.《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

  115.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2.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除了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第一條中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40%;

  (2)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

  (3)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含EDA工具、IP和設計服務,下同)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對于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企業,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4)企業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產品設計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計不少于8個;

  除以上條件外,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3000萬元;對于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的企業,可不要求應納稅所得額,但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8%。

  (2)在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3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350萬元。

  3.集成電路企業按照45號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第一條

  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附件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二條

  4.《關于做好2022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2〕390號)附件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二條

  116.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縮短折舊年限

  【享受主體】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享受條件】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如下: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符合國家布局規劃和產業政策;

  (3)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從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電路生產的不低于15%);

  (4)企業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

  (5)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保證相關工藝線寬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8)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主體企業應符合相應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條件,且能夠對該項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八條

  2.《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附件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一條

  3.《關于做好2022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2〕390號)附件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一條

  (四)動漫企業稅收優惠

  117.銷售自主開發生產動漫軟件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條件】

  1.享受本項政策的企業為經認定機構認定的動漫企業。

  2.申請認定為動漫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

  (2)動漫企業經營動漫產品的主營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收入占主營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或通過國家動漫人才專業認證的、從事動漫產品開發或技術服務的專業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5)具有從事動漫產品開發或相應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工作場所。

  (6)動漫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當年營業收入8%以上。

  (7)動漫產品內容積極健康,無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8)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守法經營。

  3.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是指動漫企業自主創作、研發、設計、生產、制作、表演的符合《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文市發〔2008〕51號文件印發)第五條規定的動漫產品(不含動漫衍生產品);僅對國外動漫創意進行簡單外包、簡單模仿或簡單離岸制造,既無自主知識產權,也無核心競爭力的除外。

  4.動漫軟件符合軟件產品相關規定:

  (1)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2)取得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2.《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一條

  118.符合條件的動漫設計等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享受主體】

  經認定為動漫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認定為動漫企業的,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制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制作、壓縮轉碼(面向網絡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

  【享受條件】

  1.享受本項政策的企業為經認定機構認定的動漫企業。

  2.申請認定為動漫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

  (2)動漫企業經營動漫產品的主營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收入占主營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或通過國家動漫人才專業認證的、從事動漫產品開發或技術服務的專業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5)具有從事動漫產品開發或相應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工作場所。

  (6)動漫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當年營業收入8%以上。

  (7)動漫產品內容積極健康,無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8)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守法經營。

  3.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是指動漫企業自主創作、研發、設計、生產、制作、表演的符合《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文市發〔2008〕51號文件印發)第五條規定的動漫產品(不含動漫衍生產品);僅對國外動漫創意進行簡單外包、簡單模仿或簡單離岸制造,既無自主知識產權,也無核心競爭力的除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六)項第2目

  2.《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

  119.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出口動漫軟件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動漫軟件符合軟件產品相關規定:

  1.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2.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第三條、第四條

  120.符合條件的動漫企業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

  【優惠內容】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享受本項政策的企業為經認定機構認定的動漫企業。

  2.申請認定為動漫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

  (2)動漫企業經營動漫產品的主營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收入占主營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或通過國家動漫人才專業認證的、從事動漫產品開發或技術服務的專業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5)具有從事動漫產品開發或相應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工作場所。

  (6)動漫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當年營業收入8%以上。

  (7)動漫產品內容積極健康,無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8)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守法經營。

  3.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是指動漫企業自主創作、研發、設計、生產、制作、表演的符合《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文市發〔2008〕51號文件印發)第五條規定的動漫產品(不含動漫衍生產品);僅對國外動漫創意進行簡單外包、簡單模仿或簡單離岸制造,既無自主知識產權,也無核心競爭力的除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第二條

  2.《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

“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稅費優惠政策文件目錄

序號 文件名稱 文號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3年12月25日財政部文件(93)財法字第38號發布,2011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5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39號
6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52號
7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 2019年第66號
8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68號
9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75號
10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11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8號
12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84號
13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85號
14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87號
15 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98號
16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2號
17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13號
18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22號
19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2020年第24號
20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29號
21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45號
22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6號
23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7號
24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11號
25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12號
26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13號
27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15號
28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18號
29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27號
30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1年第30號
31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稅收政策適用問題的公告 2021年第33號
32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 2021年第53號
33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2年第2號
34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稅收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3號
35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4號
3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 2022年第5號
37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 2022年第6號
38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0號
39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1號
40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2號
41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3號
42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14號
43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 2022年第15號
44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2年第16號
45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 2022年第17號
46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字〔1999〕45號
47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0〕84號
48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稅〔2001〕39號
49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26號
5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65號
5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70號
5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111號
5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121號
5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47號
5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00號
56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 財稅〔2011〕107號
57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27號
58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75號
59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116號
6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6號
6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41號
6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06號
6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5〕116號
6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19號
6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 財稅〔2016〕12號
66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25號
67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68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49號
69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52號
7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是 財稅〔2016〕101號
7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17號
7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22號
73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4號
74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8號
75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77號
76 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7〕79號
77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90號
78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27號
79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18〕32號
80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38號
81 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8〕44號
82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 財稅〔2018〕50號
83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4號
84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5號
85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8號
86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64號
87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 財稅〔2018〕76號
88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91號
89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 財稅〔2018〕99號
90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20號
91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37號
92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9﹞8號
93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13號
94 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21號
95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22號
96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0年第38號
97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知識產權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0〕61號
98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0〕63號
99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 財關稅〔2019〕38號
100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關于印發《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關稅〔2020〕2號
101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1〕4號
102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關稅〔2021〕5號
103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1〕23號
104 財政部等十一部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關稅〔2021〕24號
10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1年第25號
10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3年第62號
10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4年第64號
10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2015年第20號
10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2015年第25號
11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2015年第33號
11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5年第68號
11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2015年第80號
11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5年第81號
11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5年第82號
11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5年第97號
11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6年第33號
11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2016年第62號
11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7年第24號
11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7年第40號
12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長期來華定居專家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8年第2號
12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8年第43號
12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9年第2號
12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2019年第5號
124 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 2019年第10號
12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9年第20號
12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9年第26號
12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2020年第5號
12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2021年第5號
12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1年第8號
13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2021年第10號
13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125號
13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87號
133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1年第9號
134 關于做好2022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 發改高技〔2022〕390號
135 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市發〔2008〕51號
136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火〔2016〕32號
137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國科發火〔2016〕195號
138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關于印發《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工信部聯財〔2020〕118號
139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140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 發改高技〔2021〕413號
141 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 工信部聯重裝〔2021〕198號
142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2〕23號
143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 人社廳發〔2022〕16號

版權聲明:

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網除原創、整理之外所轉載的內容,其相關闡述及結論并不代表本網觀點、立場,政策法規來源以官方發布為準,政策法規引用及實務操作執行所產生的法律風險與本網無關!所有轉載內容均注明來源和作者,如對轉載、署名等有異議的媒體或個人可與本網(sfd2008@qq.com)聯系,我們將在核實后及時進行相應處理。

排行

稅屋網 | 關于我們 | 網站聲明 | 聯系我們 | 網站糾錯

主辦單位:杭州合唄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運行維護:《稅屋》知識團隊    電子營業執照

地址:杭州市濱江區浦沿街道南環路3738號722室

公安備案號(待審) 浙ICP備2022015916號

  • 服務號

  • 綜合訂閱號

  • 建安地產號

毛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