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1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時間:2016-01-29
摘要: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

財稅[2016]12號       2016-1-29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擴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關部門和單位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積極支持相關事業發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月29日


  政策出臺背景——

  2016年1月2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清理規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費項目,持續為企業減負。

  為持續清理和規范涉企收費,減輕企業負擔,會議決定,從今年2月1日起:

  一是依法將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標準降為零,停征價格調節基金,整合歸并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等7項征收對象相同、計征方式和資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違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免征范圍由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不超過10萬元。免征政策長期有效。

  上述措施預計每年可為企業減負約260億元。今后一般不再新設政府性基金項目,保留的全部進入目錄清單,公開預決算,接受社會監督。


  提問——

  財稅[2016]12號里面說月銷售額和營業額不超10萬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那增值稅和營業稅就按3萬減免嗎,城市維護建設稅是隨著增值稅和營業稅減免嗎?

  解 答——

  1.財稅[2016]12號是針對財稅[2014]122號文件的小微企業擴大免稅范圍,針對的是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三項政府性基金。(部分省份有規定“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免征免稅月份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理解為:教育費附加的起征點高于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增值稅或營業稅減免了教育費附加等也可減免)

  2.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繼續執行財稅[2014]71號文件規定“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免稅政策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3.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提問——

  月銷售額和營業額不超過3萬的減免增值稅和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是基于“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三稅基礎上來繳稅的,故如果免了增值稅和營業稅,那么附加稅種也就不需繳納了。

  解 答——

  2016年1月29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那么,免兩項教育附加會計應如何處理呢?

  財政部印發《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24號)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規定,為了繼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就業,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例如,某商業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1月份含稅銷售收入3.09萬元,2月份含稅銷售收入9.27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會計處理如下:

  一、1月份會計處理

  1.計提增值稅時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30,9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900

  2.根據財會[2013]24號財稅[2015]96號文件規定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900

  貸:營業外收入——減免稅額 900

  3.計提城建稅及附加為0

  二、2月份會計處理

  1.計提增值稅時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92,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700

  2.計提城建稅及附加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24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89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81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54

  3.根據財會[2013]24號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

  借: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81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54

  貸:營業外收入——減免稅額 135

  從2016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月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的兩項附加計入營業外收入。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相應地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及兩項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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