傭金的稅前扣除 傭金,是指企業作為某項業務的委托人付給經辦人或代理人的酬金,“傭金”在增值稅上屬于“經紀代理服務”。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不僅包括銷售傭金,而且還包括生產經營的手續費及傭金,比如進口設備支付的傭金、發行債券或股票支付的手續費等。因此,現在的稅前扣除項目是“手續費及傭金”。 “手續費及傭金”須滿足的條件:(1)企業實際發生的;(2)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關的;(3)需要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4)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單位或個人應該具有“中介服務”的經營范圍以及中介服務資格證書;(5)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單位或個人,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手續費及傭金”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一般企業實際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的稅前扣除,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必須符合上述的5個條件;(2)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數額,不得超過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3)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形式,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不得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4)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特殊規定:1、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2、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所稱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于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3、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4、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5、企業向證券相關承銷機構支付的在證券發行股票的手續費和傭金,不得稅前扣除。原因是發行股票支付給證券機構的手續費是沖減資本公積的,跟所有者權益有關,不是損益類的科目,不在稅前扣除。 注意:執行新收入準則后,銷售傭金計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未計入當期損益,也就是說銷售傭金不在利潤表中體現,也無法影響企業利潤。那么對于執行新準則的企業對于銷售傭金支出又該如何在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呢?稅法并沒有及時做出調整規定,換句話說,由于銷售傭金之前會計處理計入銷售費用,稅法同樣認定其為銷售費用,允許按規定稅前扣除?,F在會計處理發生改變了,稅法處理是否應根據會計處理而改變?個人認為稅收處理應依據稅法規定處理,雖然稅收處理的基礎數據來源于會計核算,由于兩者的出發點不一樣,稅法不應將會計規定作為稅收處理的依據。既然稅法一直認定銷售傭金屬于期間費用,那么銷售傭金在稅法上就屬于期間費用,除非稅務總局下文規定,銷售傭金屬于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當期扣除。對于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來源:中匯武漢稅務師事務所十堰所 作者:鐘燕 2022.06.01 新收入準則下,銷售傭金的稅前扣除 問題: 我是一家房地產企業,今年賣房發生了500萬的銷售傭金,該傭金在以往年度的會計核算上我們直接進入了當期損益銷售費用,同時按照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了。但是今年由于我公司實行的新的會計準則,準則規定這個傭金在發生時要計入資產類科目“合同取得成本”,只有在等我房子交房的當年才能結轉入銷售費用?,F在的問題是,我以前的銷售傭金在發生時是在稅前扣除了的;現在因為新會計準則,不允許我將該筆銷售傭金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那我能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該筆傭金按照以前的處理方式,在當期扣除,做納稅調減處理? 分析: 上述問題是會計實行新收入準則規定后產生的,由于新收入準則會計處理計入資產科目“合同取得成本”,不再計入“銷售費用”科目。然而稅法并沒有及時做出調整規定,換句話說,由于銷售傭金之前會計處理計入銷售費用,稅法同樣認定其為銷售費用,允許按規定稅前扣除?,F在會計處理發生改變了,稅法處理是否應根據會計處理而改變? 個人認為稅收處理應依據稅法規定處理,雖然稅收處理的基礎數據來源于會計核算,由于兩者的出發點不一樣,稅法不應將會計規定作為稅收處理的依據。既然稅法一直認定銷售傭金屬于期間費用,那么銷售傭金在稅法上就屬于期間費用,除非稅務總局下文規定,銷售傭金屬于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當期扣除。 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其次從這條規定間接看出,傭金屬于稅法規定的“銷售費用”。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來源:發哥說稅 作者:威德事務所事務所 2022.02.18
保險企業傭金扣除需注意的五個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列支標準為:財產保險企業不得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人身保險企業不得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其他企業不得超過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 但在具體扣除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企業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不得在稅前扣除;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2.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3.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4.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 5.企業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取得合法真實的支出憑證。 來源:中國稅務網 作者:邢國平 王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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