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怎樣使用?

來源:稅屋綜合 作者:稅屋綜合 人氣: 時間:2022-06-06
摘要: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中寫到: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于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1、什么時候使用該科目?

  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中寫到: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于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2、小規模是否使用該科目?

  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上述專欄及除“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外的明細科目。

  也就是,沒有規定使用“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

  3、“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的10個科目?

  會計科目及專欄設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明細科目。

  4、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設哪10個專欄?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等專欄。

  5、待轉銷項稅額的含義?

  “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6、待轉銷項稅額科目設置的目的?

  設置目的:

  該明細科目主要核算滿足會計上確認收入條件但不滿足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情況。

  7、案例說明待轉銷項稅額的運用?

  案例1:

  甲企業將閑置庫房對外出租,租賃期為3年,自2017年1月1日開始,每月租金20000元,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后付租金方式),假設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對出租業務選擇一般計稅,稅率為11%。

  2017年1-6月

  借:應收賬款2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8018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1982

  (待轉銷項稅額=20000÷(1+11%)×11%=1982元)

  注: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因此先計入“待轉銷項稅額”。

  6月30日收到款項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11892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892

  案例2:

  假設上述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出租業務選擇簡易計稅,征收率為5%時,其他情況不變。

  借:應收賬款2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9048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952

  待轉銷項稅額=20000÷(1+5%)×5%=952元

  6月30日收到款項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5712

  貸:應交稅費——簡易計稅5712

  繳納稅款: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5712

  貸:銀行存款5712

  來源:北京國稅  2018.01.30


如何填報待轉銷項稅額?

  問:如何填報待轉銷項稅額?

  解答: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規定:“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一)通常的會計處理

  比如,交易后雙方合同約定是分期付款(分期開具發票),購買方在支付首筆款項后,銷售方就將貨物發送給購買方的(假設不構成重大融資)。則,會計分錄如下:

  1.確認收入:

  借:銀行存款(首付款部分)

  應收賬款(分期收款部分)

  貸:主營業務收入(按照全部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2.分期收款或到達合同約定收款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需要將“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新收入準則的應用

  執行新收入準則后,發生預收款項的,按照新收入準則規定需要按照不含稅金額計入“合同負債”,稅額則需要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預收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貸:合同負債(不含稅金額)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按照預估的綜合稅率計算的稅額)

  2.實際發生收入業務后:

  (1)確認收入:

  借:合同負債

  貸:主營業務收入

  (2)同時,確認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說明:新收入準則是2017年修訂的,時間上比財會[2016]22號晚一點,所以財會[2016]22號規定中并沒有涉及到預收款項需要在“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的規定,但是并不妨礙企業遵照后續會計準則規定應用該科目。

  (三)在資產負債表上的列報

  財會[2016]22號“三、財務報表相關項目列示”規定:“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期末貸方余額應根據情況,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列示。

  根據上述規定,也就是說對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需要區分在資產負債日預計的轉銷時間,轉銷預計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就需要作為“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列示,轉銷預計時間在一年及以內的就在“其他流動負債”項目列示。

  來源:稅屋     作者:彭懷文   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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