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資產管理產品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22〕14號 2022-05-25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明確適用《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的資產管理產品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資產管理產品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政部 2022年5月25日 資產管理產品相關會計處理規定 為進一步明確適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的資產管理產品的會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現對資產管理產品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關于總體要求 資產管理產品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 資產管理產品的管理人應當以所管理的單只資產管理產品為主體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資產管理產品啟用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與主袋賬戶仍屬同一會計主體。 資產管理產品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除非資產管理產品以不同于產品說明書等文件初始載明的計劃進行清算并導致資產無法按照公允價值處置。資產管理產品具有有限壽命本身不影響持續經營假設的成立。 資產管理產品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首期會計期間的起始日為產品成立日,末期會計期間的結束日為產品終止日。 資產管理產品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要募集和兌付幣種的,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并編制財務報表,同時應當將以人民幣以外貨幣編制的財務報表折算為人民幣財務報表。 資產管理產品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和本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違反確認、計量和報告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或合并會計科目。對于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項,可以不設置相關科目。 資產管理產品的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凈資產變動表和附注。為滿足母公司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等需要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編制并向母公司報送現金流量表。 二、關于持有投資適用的準則 資產管理產品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財會〔2014〕10號,以下簡稱33號準則)規定的投資性主體的,其持有的對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子公司的權益性投資以及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應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并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以下簡稱22號準則)。 資產管理產品不屬于投資性主體的,其持有的投資應當分別按下列情形進行會計處理: (一)能夠對被投資方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財會〔2014〕14號,以下簡稱2號準則)的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根據33號準則的規定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二)能夠對被投資方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可以根據2號準則的規定采用權益法核算,也可以根據該準則第三條(二)的規定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并適用22號準則。 (三)對于除能夠對被投資方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以外的金融資產投資,應當適用22號準則。 三、關于持有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一)關于金融資產的分類。 資產管理產品應當根據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資產管理產品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相關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必須與基本借貸安排一致,即相關金融資產在特定日期產生的合同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貨幣市場基金、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等資產管理產品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以出售為目標的,應當將相關金融資產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公募基金、理財產品等資產管理產品具有中短期壽命期或需滿足開放申購和贖回要求的,其持有的權益工具投資通常為交易性而不符合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條件。 (二)關于金融資產的計量。 資產管理產品應當按照22號準則的規定,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進行減值會計處理并確認損失準備。 資產管理產品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財會〔2014〕6號,以下簡稱39號準則)的規定,確定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貨幣市場基金、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等按照監管規定采用影子定價和偏離度控制確定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應當符合39號準則的規定。 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加強金融資產的估值管理,確保所采用估值技術和輸入值的適當性以及估值結果的可靠性,不得隨意變更同一金融資產的估值技術。 四、關于其他主要交易的會計處理 資產管理產品當期實現的利息等收入和發生的托管費、銷售服務費、投資顧問費等費用,無論款項是否收付,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資產管理產品的管理人收取管理人報酬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管理人提供相關服務的期間,將當期發生的管理人報酬計入當期損益。 資產管理產品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為債權投資的,在持有期間可以將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計算的利息計入投資收益,將扣除該部分利息后的公允價值變動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也可以將包含利息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匯總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在初始確認債權投資時作出上述選擇并一致應用于類似債權投資,不得隨意變更。 資產管理產品確認應稅利息收入等的時點早于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當在確認相關收入時確認相關應納稅額。 投資人認購、申購或轉換轉入產品份額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按照實收資金、其他綜合收益、未分配利潤占凈資產的比例,將認購款、申購款或轉換轉入款分別計入實收資金、其他綜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潤。 投資人贖回或轉換轉出產品份額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按照實收資金、其他綜合收益、未分配利潤占凈資產的比例,將贖回款或轉換轉出款分別沖減實收資金、其他綜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潤。 五、關于列示和披露 資產管理產品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財會〔2014〕7號,以下簡稱30號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以下簡稱37號準則)等相關準則的要求進行列報。 資產管理產品財務報表附注應當披露以下信息: (一)資產管理產品的基本情況。 (二)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 (四)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五)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說明。 (六)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如管理人報酬的確定方法、暫估管理人報酬與投資者實際承擔的管理人報酬可能存在差異的事實,以及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信息等。 (七)或有和承諾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八)與金融工具相關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的信息。 (九)資產管理產品啟用側袋機制的,應當披露扣除側袋機制影響后的期末凈資產金額及其計算方法,以及側袋賬戶的有關情況。 (十)按照30號準則和37號準則應當披露的其他信息。 六、生效日期及銜接規定 本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資產管理產品自2022年1月1日起首次執行22號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和37號準則的,應當遵循上述準則的銜接規定。 1.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2.會計報表格式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印發《資產管理產品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答記者問 近日財政部印發《資產管理產品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22〕14號,以下簡稱《規定》),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制定《規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規定》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配合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資管新規》),細化對資產管理產品(以下簡稱資管產品)會計處理的指導,助力資管行業健康發展。二是解決資管產品因自身經營特點和監管要求等面臨的特定會計問題,推動資管產品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提升會計信息質量。三是統一各類資管產品的會計實務,提高資管產品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更好地服務投資者的決策需求。 問:《規定》起草發布經歷了哪些過程? 答:為起草發布《規定》,我們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是開展前期研究。通過專題研討、實地調研等方式,充分聽取資管產品發行機構、行業協會、會計師事務所和相關監管機構等方面意見,梳理相關會計問題。 二是研究起草初稿。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結合行業實際起草形成內部討論稿,并采取多種方式內部征求意見和開展研討,進一步修改完善。 三是公開征求意見。2021年9月30日發布《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征求<資產管理產品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財辦會〔2021〕34號),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四是正式發布。在反復研討、多次征求監管部門意見、召開監管協調會溝通意見的基礎上,財政部會計司根據各方面反饋意見對征求意見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履行審核批準程序后,于2022年5月正式發布。 問:《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總體要求。主要明確資管產品的會計主體、編制基礎、會計分期、記賬本位幣、會計科目設置及財務報表構成等。二是主要交易的會計處理。包括持有投資適用的準則、金融資產的分類和計量以及利息、托管費、管理人報酬等其他主要交易的會計處理等。三是列示和披露。主要根據資管產品自身特點和投資者的信息需求,對報表列示和附注披露作進一步細化。四是施行日期及附件。明確施行日期,對會計科目設置、主要賬務處理和會計報表作出規范。 問:《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是什么關系? 答:《規定》是在現行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下就資管產品的特定會計問題作出的細化規定。對于《規定》及附件中未作出規范的交易或事項,資管產品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 《規定》針對資管產品的特殊性作出以下規范:一是明確資管產品具有有限壽命本身不影響持續經營假設的成立。二是豁免現金流量表編制要求。三是允許貨幣市場基金、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等繼續按照相關監管規定采用影子定價和偏離度控制確定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四是增加“應收申購款”、“應付贖回款”、“應付管理人報酬”、“應付托管費”等科目和相關報表項目,允許資管產品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損益平準金”等會計科目。 問:《規定》針對資管產品當前存在的會計實務問題作出了哪些強調? 答:一是嚴格限定攤余成本計量的范圍,強調應當同時滿足“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和“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的業務模式條件。 二是嚴格按準則規定計提減值準備。強調對于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應當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進行減值會計處理。 三是明確管理人報酬計入當期損益。為真實公允反映資管產品的經營業績和凈資產,增強資管產品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要求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管理人提供相關服務的期間將當期發生的管理人報酬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在投資者贖回份額時扣收、基于約定期間的產品業績收取的管理人報酬,并非對管理人的利潤分配,而是對管理人提供服務的補償,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予以確認、計入相關期間的損益,這并不妨礙資管產品按照未扣除管理人報酬前的凈值計算業績并以此為基礎確定申贖價格。 問:《規定》的實施范圍包括哪些?如何確定資管產品的財務報表編制頻率? 答:為保持與監管規定的有序銜接,《規定》的實施范圍為適用《資管新規》且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各類資管產品,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等。 資管產品財務報表的編制頻率應當遵循《會計法》及其他相關監管法規中有關信息報送或披露的要求。 問:財政部門將如何做好《規定》的實施指導工作? 答:為做好《規定》的實施指導,我們將主要從以下兩方面開展工作:一是積極加強對《規定》的宣傳培訓,推動資管行業準確把握《規定》的各項要求。二是會同監管部門密切跟蹤資管行業的實施情況,形成規范行業健康發展和促進行業公平競爭的共識,推動準則有效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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