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中的工商登記股東是公司才能避免實際股東的法律稅務風險

來源:經濟糾紛律師 作者:齊精智 人氣: 時間:2022-06-04
摘要:在有限公司股權代持中,名義股東即工商登記的股東一般為自然人股東,但自然人作為名義股東時,實際出資人的法律稅務風險根本無法避免。齊精智律師提示股權代持中,工商登記股東是企業法人才能避免實際出資人即實際股東的法律稅務風險。

  在有限公司股權代持中,名義股東即工商登記的股東一般為自然人股東,但自然人作為名義股東時,實際出資人的法律稅務風險根本無法避免。齊精智律師提示股權代持中,工商登記股東是企業法人才能避免實際出資人即實際股東的法律稅務風險。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股權代持中的工商登記股東是企業法人,實際出資人可以避免的法律風險。

  1、自然人作為工商登記的名義股東,對實際股東的危害不可避免。

  (1)自然人作為工商登記的名義股東時,該名義股東可能處分該股權導致實際出資人的權益喪失;

  (2)名義股東可能自己對外負債,導致名義股東的債權人執行名義股東名下的股權;

  (3)名義股東死亡后,名義股東的繼承人繼承該股權,導致實際出資人的權益喪失;

  (4)名義股東質押其名股權,導致實際出資人的權益喪失。

  但企業法人作為名義股東時,實際出資人將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及銀行印鑒控制在自己手里,就可以避免上述法律風險。

  2. 自然人股東作為工商登記的名義股東,實際股東如果想將代持股權恢復至自己名下,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企業法人作為名義股東時,如果其它股東股東不同意名義股東將股權轉讓那個給實際出資人,實際出資人完全可以將作為名義股東的企業法人的股東過戶給實際出資人,完美規避上述法律風險。

  二、股權代持中的工商登記股東是企業法人,實際出資人可以避免的稅務風險。

  股權代持中的工商登記股東是公司才能避免實際股東的法律稅務風險

  1、自然人作為工商登記的名義股東將代持股權轉讓給實際股東的,需要依法繳納完畢個稅后才能過戶登記。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自然人股東過戶公司股權之前,需要進過稅務機關出具完稅憑證。

  但企業法人作為名義股東將股權過戶給實際出資人時,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不需要企業法人事先出具完稅憑證。

  2、自然人作為工商登記的名義股東將代持股權過戶登記給實際股東價格過低的話,稅務機關可以核定過戶價格。

  自然人股東將股權以低價過戶給實際出資人的,除過過戶給近親屬等法定情形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以公司的凈資產就核定所轉讓股權的價格。但公司法人作為名義股東時,將股權轉讓給非關聯方時,即使股權轉讓價格過低,稅務機關一般也無權核定股權轉讓價格。

  3、自然人作為名義股東轉讓代持股權依法必須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企業法人作為名義股東取得轉讓代持股權的收益不一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為企業所得稅是預交后要匯算清繳,如果企業還有需要彌補的虧損或者扣除成本后有盈利的,才有可能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股權代持中,工商登記股東是企業法人才能避免實際出資人即實際股東的法律稅務風險。

  齊精智律師,仲裁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


代持股份的財稅處理方式探討 

代持股份作為一種股權處理方式在實務中是存在的,我國立法和司法機關并未出臺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從《合同法》理解,大多屬于委托代理關系,法律并未禁止【私法自治,你的股票你行權,別人不會干涉你的,因此代持股是客觀存在的,沒有什么值得大驚小怪的,但是,如果你讓代持人以其名義進行股權登記,那么此時就很難分清楚,到底是真是持有還是股份代持了】;但《公司法》,《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股份公司僅承認登記在股份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的權利義務。IPO審核時,往往也關注代持股份問題,會要求股份公司出具無代持股份的聲明?!?span style="color: #ff0000">我國的公司法實踐基本上是不認可匿名股東的,因此要求出資人必須實名登記,實際工作中出現的股份待持往往都是規避法律的結果,特別是規避法律對股東人數的某些限制或者對股東身份的某些限制。代持股的出現有點名不正言不順。您本來想用股份待持來規避民商法規范,得到了某個方面的好處,日后,讓你在其他地方吃點虧是很正常的,這就是一種平衡。魚和熊掌往往不可兼得

稅收方面如何處理?稅法并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只能根據稅收原理進行分析。
假設:A公司出資300萬元(其中100萬元代B公司持股),于2008年度投資于C公司,2009年度分配股息15萬元(A公司占10萬元,B公司占5萬元),C公司于2010年度上市,A公司轉讓該股票,取得投資收益1500萬元(A公司占1000萬元,B公司占500萬元)。問題:1、A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如何列示,300萬元還是200萬元?2、股息15萬元如何列示及返還B公司?3、轉讓C取得的投資收益,如何列示,如何返還B公司?

一、  按形式重于實質進行處理。
根據公司法對于股東的相關規定,稅局對于代持股份的處理意見,傾向于形式重于實質,即C公司記載的股東為A公司出資300萬元,因此相關的賬務處理及稅收在此基礎上進行?!?span style="color: #ff0000">稅務局哪有功夫替你去核實隱名股東是誰?哪有義務替你去核實?根本就不能說稅務局傾向于形式重于實質。稅務處理終歸講究一個真實可靠的合法憑證。既然公司工商登記記載的股東只有一個,我當然只能承認一個股東,就是實名登記的這家。你說你是股份代持,你會煞有其事的拿出你的代持合同,甚至你為了讓人感覺他的確是真的,你還請人做了公證。其實公證簡直就是白搭,他如何會證明這個本質?即使公正了,也是瞎胡鬧

1、A公司收到B公司投入的100萬時,先掛其他應付款-B公司100萬。
借:銀行存款    100萬     貸:其他應付款——B   100萬

2、A公司收到C公司分來的股息15萬時,全額確認為A公司的免稅收益,并按深圳稅局的規定進行免稅備案。返還B公司時5萬元時可沖減其他應付款-B。
我不贊成將返還的5萬元沖減所謂的其他應付款,原來的100萬是本金,現在的5萬是收益,其不論這是什么性質的收益。這就需要費口舌去說服稅務檢查人員

3、A公司取得股票轉讓收益1500萬元,在當年度申報企業所得稅,將稅后利潤假設400萬元返還B公司時,同樣沖減其他應付款-B。
這樣處理的結果時,企業所得稅全部在A公司繳納,但與B公司的往來,其他應付款出現305萬元(400+5-100)的借方余額。而B公司的賬務則會出現欠A公司305萬元。

公司長期掛賬的往來款,稅務檢查時需解釋清楚,并說能服稅局人員,這些是交過企業所得稅的,所以B公司還需將A公司交企業所得稅的資料,代持股權協議,銀行往來記錄等復印備查。

如果A公司不在往來核算,305萬元直接沖減稅后利潤,即借利潤分配305萬元,貸銀行存款305萬元,A公司的憑證附件可包括代持協議,銀行付款記錄等真實性證明資料,A公司的稅收風險較低?!?span style="color: #ff0000">利潤分配通常都是分配給自己的股東的,一看往來就可以看出來,給非股東分紅利,反而會進一步引起稅務當局的懷疑

但B公司取得這305萬如何入賬?如作為投資收益305萬元并且申請免稅備案時,則可能無法提供稅局認可的資料。如將這305萬元作為所得交稅的話,則存在企業所得稅雙重征稅問題,加重的B公司的稅收負擔?!?span style="color: #ff0000">加重B的稅收負擔是肯定的,但這不是稅法的錯

目前明確的只是對房地產公司合作開發,取得的完稅后利潤,可視同股息紅利。公募基金公司也有相應的稅收政策明確。但投資公司目前并沒有類似的規定?!?span style="color: #ff0000">本案例似乎都不是這幾種情況,但是還是可以考慮去靠一靠的,能不能讓B公司以100萬元作為投資在A公司占有一點股份,當然不能對A公司原有的股權架構產生實質性影響,這個是完全有可能的,既然你能代持,那么關系是可靠的。那樣C給A分紅,A再給B分紅就可以往免稅收入而且不征收流轉稅這個角度來靠了

二、  如果按實質重于形式進行賬務處理。
1、A公司對C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僅記錄200萬元。

2、A公司收到股息時免稅收益備案時按10萬備案,可能稅局不認可,因銀行匯款記錄,投資記錄,C公司的章程,驗資報告,股東名冊等與賬務不符。

或者,股息收入不備案,公司直接將其作為收入交企業所得稅。

3、股權轉讓取得的1500萬元,A公司按1000萬作為投資收益交稅,B公司按500萬作投資收益交稅。

這時,記賬憑證的附件,類似于費用分割單的方式,可包括代持協議,出資記錄復印件,B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等證明雙方均交了企業所得稅的證明等足以證明其真實性的資料,如果遇到稅收檢查,能及時提供資料,雖然存在風險,但解釋起來可能比較容易,畢竟A公司,B公司并沒有逃稅的動機。

但這樣處理也并不一定會得到稅局的認可。如果A公司與B公司分屬不同地方稅局,則可能存在稅源爭議。

以上兩種處理方法均存在明顯的不足,如何選擇風險較低?

三、如果A公司是代自然人持股,則不可以按前面的兩種方法進行處理。
因為公司投資與個人投資,稅收待遇不一樣,具體操作可參考《公司與個人投資上市公司的稅收區別》。(略)

【  】紅字為王駿所加。估計在這個案例中,匿名股東是不愿意暴露自己的身份的,此時拿什么合同給稅務部門去看,估計B公司是不大情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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