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指引 概述 減稅降費是助企紓困解難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舉措。今年我國經濟發展面臨需求收縮、供給沖擊、預期轉弱三重壓力,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對穩定市場預期、提振市場信心、助力企業紓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今年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既有階段性措施,又有制度性安排;既有減免政策,又有緩繳、退稅措施;既有普遍適用的減負政策,又有特定領域專項幫扶措施;既有延續性安排,又有新增部署;既有中央統一實施的政策,又有地方依法自主實施的措施,呈現出全面發力、多點突破的特點。為了方便市場主體及時了解適用稅費支持政策,稅務總局對新出臺的和延續實施的有關政策進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體、優惠內容、享受條件、政策依據的編寫體例,形成了涵蓋33項內容的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指引,后續將根據新出臺稅費政策情況持續更新。具體包括: 一、新出臺的稅費支持政策 1.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2.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3.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4.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政策 5.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6.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7.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8.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9.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10.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11.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 12.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 13.特困行業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 二、延續實施的稅費支持政策 14.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扣減政策 15.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費扣減政策 16.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17.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 18.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扣減政策 19.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扣減政策 20.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增值稅政策 21.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印花稅政策 22.城市公交站場等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23.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4.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 25.支持疫情防護救治等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26.商品儲備免征印花稅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兩稅政策 27.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28.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29.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30.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3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32.外籍個人津補貼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33.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 分項政策目錄 一、新出臺的稅費支持政策 (一)小微企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二)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三)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四)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政策 (五)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六)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八)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九)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十)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十一)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 (十二)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 (十三)特困行業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 二、延續實施的稅費支持政策 (十四)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扣減政策 (十五)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費扣減政策 (十六)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十七)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 (十八)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扣減政策 (十九)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扣減政策 (二十)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增值稅政策 (二十一)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印花稅政策 (二十二)城市公交站場等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二十三)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十四)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 (二十五)支持疫情防護救治等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二十六)商品儲備免征印花稅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二十七)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二十八)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二十九)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十)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十一)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十二)外籍個人津補貼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十三)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 一、新出臺的稅費支持政策 (一)小微企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1.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加快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稱2022年第14號公告)規定,抓緊辦理小微企業留抵退稅,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加快退稅進度,積極落實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分別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還的退稅政策。 【享受條件】 1.在2022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享受退稅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3.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4.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二增量留抵稅額X進項構成比例X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二存量留抵稅額X進項構成比例X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5.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6.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7.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第17號) (二)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1.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提前退還中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2022年6月30日前,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集中退還中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享受條件】 1.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3.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4.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二增量留抵稅額X進項構成比例X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二存量留抵稅額X進項構成比例X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5.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6.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7.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第17號) (三)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中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享受條件】 1.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1)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2)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3)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2.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二(季初值+季末值) 全年季度平均值二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3.中小微企業可按季(月)在預繳申報時享受上述政策?!?a href="http://www.banbanok.com/article/8e/154809.html">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號)發布前企業在2022年已購置的設備、器具,可在政策發布后的預繳申報、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 4.中小微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自行選擇享受上述政策,當年度未選擇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享受。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號) (四)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2022年2月納稅申報期至《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發布之日(2022年3月3日)已預繳的增值稅予以退還。 【享受條件】 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的分支機構。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 (五)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a href="http://www.banbanok.com/article/ed/154810.html">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發布之前已征收入庫的按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 【享受條件】 1.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 (六)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3歲以下嬰幼兒的監護人,包括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可以比照執行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1.納稅人照護3歲以下嬰幼兒子女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享受條件】 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項,參照《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文件印發)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 (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享受條件】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2022年第15號) (八)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執行。 2.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號) (九)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提供符合條件的快遞收派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十)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 (十一)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號) (十二)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在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基礎上,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政策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政策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 【享受條件】 1.制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制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銷售額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2.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X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X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3.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對于在《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上述稅費,企業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緩繳政策。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 (十三)特困行業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 【享受主體】 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以及上述行業中以單位方式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單位。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 【優惠內容】 1.對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4月至6月;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間,企業可申請不同期限的緩繳。已繳納所屬期為2022年4月費款的企業,可從5月起申請緩繳,緩繳月份相應順延一個月,也可以申請退回4月費款。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2.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繳納費款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2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3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享受條件】 在緩繳期限內,企業可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向社會保險登記部門申請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新開辦企業可自參保當月起申請緩繳;企業行業類型變更為上述行業的,可自變更當月起申請緩繳。 社會保險登記部門審核企業是否適用緩繳政策時,應以企業參保登記時自行申報的行業類型為依據?,F有信息無法滿足劃分行業類型需要的,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由企業出具所屬行業類型的書面承諾,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政策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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