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一)超過四千: 1.勞務報酬所得 =收入*(1-20%) 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收入*(1-20%) 2.稿酬所得=收入*70%*(1-20%) (二)未超四千: 1.勞務報酬所得 =收入-800元 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收入-800元 2.稿酬所得=收入*70%-800元 勞務報酬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 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 (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適用)
居民個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應當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并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款,稅款多退少補。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20%
一、勞務報酬的三檔稅率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 2020年) 相關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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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知識
個人所得稅稅率歷年調整——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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