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第五條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稅屋提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本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 第八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 第二章 征稅范圍 第九條 應稅行為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執行。 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频呢斦睋?;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稅屋提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3號)】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稅屋提示——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86號)】 第三章 稅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 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十七條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第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第二十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第二節 一般計稅方法 第二十一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二十二條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并收取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二十三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第二十四條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五條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稅屋提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自2017年7月1日起,本條 第(三)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按財稅〔2017〕37號:((一)除第(二)項規定外,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13%不變。)規定執行。】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 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第二十八條 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執行。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第三十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第三十一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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