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稅款所屬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納稅人名稱: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 至 角 分)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填報。執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除預繳納稅申報時填報外,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也填報本表。(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對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參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征收管理的,企業的分支機構在除預繳納稅申報時填報外,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也填報本表。 二、表頭項目 (一)稅款所屬期間 1.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正常經營的納稅人,填報稅款所屬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稅款所屬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在首次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填報開始經營之日至稅款所屬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按照正常情況填報;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終止經營活動當期納稅申報時,填報稅款所屬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終止經營活動之日,以后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不再填報。 2.年度納稅申報 填報稅款所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人識別號或有關部門核發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納稅人名稱 填報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載明的納稅人名稱。 三、優惠及附報事項信息 本項下所有項目按季度填報。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在季度最后一個屬期的月份填報。企業類型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的,不填報“優惠及附報事項有關信息”所有項目。 (一)從業人數 必報項目。 納稅人填報第一季度至稅款所屬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從業人員的數量。季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填報開業季度至稅款所屬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從業人員的數量,其中開業季度“季初”填報開業時從業人員的數量。季度中間停止經營的納稅人,填報第一季度至停止經營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從業人員的數量,其中停止經營季度“季末”填報停止經營時從業人員的數量。“季度平均值”填報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從業人員數量的季度平均值,計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應季度數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計算上述指標。 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填報包括分支機構在內的所有從業人數。 (二)資產總額(萬元) 必報項目。 納稅人填報第一季度至稅款所屬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資產總額的金額。季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填報開業季度至稅款所屬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資產總額的金額,其中開業季度“季初”填報開業時資產總額的金額。季度中間停止經營的納稅人,填報第一季度至停止經營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資產總額的金額,其中停止經營季度“季末”填報停止經營時資產總額的金額。“季度平均值”填報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資產總額金額的季度平均值,計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應季度數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計算上述指標。 填報單位為人民幣萬元,保留小數點后2位。 (三)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 必報項目。 納稅人從事行業為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的,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四)小型微利企業 必報項目。 本納稅年度截至本期末的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不超過5000萬元、本表“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選擇“否”且本期本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納稅人,選擇“是”;否則選擇“否”。 (五)附報事項 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發生符合稅法相關規定的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贈支出、扶貧捐贈支出、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適用類型等特定事項時,填報事項名稱、該事項本年累計享受金額或選擇享受優惠政策的有關信息。同時發生多個事項,可以增加行次。 四、預繳稅款計算 預繳方式為“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行至第16行,預繳方式為“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0、11、12、13、14、16行,預繳方式為“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6行。 1.第1行“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營業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經開始經營且按季度預繳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第二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本行填報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的累計營業收入。 2.第2行“營業成本”: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營業成本。 3.第3行“利潤總額”: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利潤總額。 4.第4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房地產開發等特定業務的納稅人,填報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特定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出預計毛利額,扣除實際繳納且在會計核算中未計入當期損益的土地增值稅等稅金及附加后的金額,在此行填報。 5.第5行“不征稅收入”:填報納稅人已經計入本表“利潤總額”行次但稅收規定不征稅收入的本年累計金額。 6.第6行“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調減額”:填報資產稅收上享受加速折舊、攤銷優惠政策計算的折舊額、攤銷額大于同期會計折舊額、攤銷額期間發生納稅調減的本年累計金額。 本行根據《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填報。 7.第7行“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第7.1行、第7.2行……填報稅收規定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等優惠事項的具體名稱和本年累計金額。發生多項且根據稅收規定可以同時享受的優惠事項,可以增加行次,但每個事項僅能填報一次。 8.第8行“所得減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3+4-5-6-7行≤0時,本行不填報。 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第8.1行、第8.2行……填報稅收規定的所得減免優惠事項的名稱和本年累計金額。發生多項且根據稅收規定可以同時享受的優惠事項,可以增加行次,但每個事項僅能填報一次。每項優惠事項下有多個具體項目的,應分別確定各具體項目所得,并填寫盈利項目(項目所得>0)的減征、免征所得額的合計金額。 9.第9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稅收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的本年累計金額。 當本表第3+4-5-6-7-8行≤0時,本行=0。 10.第10行“實際利潤額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預繳方式為“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0行=第3+4-5-6-7-8-9行;預繳方式為“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計算的本年累計金額。 11.第11行“稅率(25%)”:填報25%。 12.第12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2行=第10×11行,且第12行≥0。 13.第13行“減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第13.1行、第13.2行……填報稅收規定的減免所得稅額優惠事項的具體名稱和本年累計金額。發生多項且根據稅收規定可以同時享受的優惠事項,可以增加行次,但每個事項僅能填報一次。 14.第14行“本年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照稅收規定已經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金額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5行。 15.第15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填報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照稅收規定已經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本行本期填報金額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報的金額。 16.第16行“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稅務機關確定的本期應納所得稅額”:按照不同預繳方式,分情況填報: 預繳方式為“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及“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6行=第12-13-14-15行,當第12-13-14-15行<0時,本行填0。其中,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的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第16行=第12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3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4行-第15行,當第12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3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4行-第15行<0時,本行填0。 預繳方式為“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本行填報本期應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 五、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稅款計算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的納稅人填報第17、18、19、20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的納稅人填報第21、22行。 1.第17行“總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7行=第18+19+20行。 2.第18行“總機構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16×總機構分攤比例__%)”: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8行=第16行×總機構分攤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分攤比例”填報25%,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分攤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確定的總機構分攤比例填報。 3.第19行“財政集中分配應補(退)所得稅額(16×財政集中分配比例__%)”: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9行=第16行×財政集中分配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財政集中分配比例”填報25%,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財政集中分配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確定的財政集中分配比例填報。 4.第20行“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分攤所得稅額(16×全部分支機構分攤比例__%×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部門分攤比例__%)”: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20行=第16行×全部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部門分攤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全部分支機構分攤比例”填報50%,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確定的分支機構分攤比例填報;“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部門分攤比例”按照設立的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在參與稅款分攤的全部分支機構中的分攤比例填報。 5.第21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填報其總機構出具的本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 6.第22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填報其總機構出具的本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配所得稅額”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額。 六、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 適用于民族自治地區納稅人填報。 1.第23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免征□減征:減征幅度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等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免征或減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納稅人填報該行次時,根據享受政策的類型選擇“免征”或“減征”,二者必選其一。選擇“免征”是指免征企業所得稅稅收地方分享部分;選擇“減征:減征幅度____%”是指減征企業所得稅稅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時需填寫“減征幅度”,減征幅度填寫范圍為1至100,表示企業所得稅稅收地方分享部分的減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征收,則選擇“減征”,并在“減征幅度”后填寫“50%”。 本行填報納稅人按照規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額的本年累計金額。 2.第24行“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本行填報民族自治地區納稅人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 七、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7行=第7.1+7.2+…行。 2.第8行=第8.1+8.2+…行。 3.預繳方式為“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第10行=第3+4-5-6-7-8-9行。 4.第12行=第10×11行。 5.第13行=第13.1+13.2+…行 6.預繳方式為“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第16行=第12-13-14-15行。當第12-13-14-15行<0時,第16行=0。 其中,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的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第16行=第12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3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4行-第15行。當第12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3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4行-第15行<0時,第16行=0。 7.第17行=第18+19+20行。 8.第18行=第16行×總機構分攤比例。 9.第19行=第16行×財政集中分配比例。 10.第20行=第16行×全部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部門分攤比例。 (二)表間關系 1.第6行=表A201020第3行第5列。 2.第16行=表A202000“應納所得稅額”欄次填報的金額。 3.第18行=表A202000“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欄次填報的金額。 4.第19行=表A202000“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欄次填報的金額。 5.第20行=表A202000“分支機構情況”中對應總機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行次的“分配所得稅額”列次填報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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