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07]15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已修訂]?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時間:2007-12-20
摘要:為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會計工作,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我部制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現予印發,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已修訂]

財會[2007]15號             2007-12-20

  稅屋提示——依據財會[2021]37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的通知,本法規自2023年1月1日起修訂。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會計工作,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我部制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現予印發,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

  一、總 則

  (一)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會計工作,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設立并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應根據本制度規定和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賬簿,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本著民主、自愿的原則,委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

  (四)合作社應按本制度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會計記賬方法采用借貸記賬法。

  (六)合作社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一個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會計信息應定期、及時向本合作社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的監督。對于成員提出的問題,會計及管理人員應及時解答,確實存在錯誤的要立即糾正。

  (八)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職責,對合作社的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規政策等,對合作社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合作社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二)合作社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存貨等。

  (三)合作社必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現金時手續要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現金均應及時入賬,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時、準確地核算現金收入、支出和結存,做到賬款相符。要組織專人定期或不定期清點核對現金。

  合作社要定期與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核對賬目。支票和財務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應收款項包括本社成員和非本社成員的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合作社對拖欠的應收款項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收。

  (五)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銷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合作社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銷售和發貨業務。應當在銷售與發貨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并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

  合作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銷售收款業務,應將銷售收入及時入賬,不得賬外設賬。

  合作社應當加強銷售合同、發貨憑證、銷售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六)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采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合作社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應當在采購與付款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并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在辦理付款業務時,應當對采購發票、結算憑證、驗收證明等相關憑證進行嚴格審核。

  合作社應當加強對采購合同、驗收證明、入庫憑證、采購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七)合作社的存貨包括種子、化肥、燃料、農藥、原材料、機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農產品、工業產成品、受托代銷商品、受托代購商品、委托代銷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資等。

  存貨按照下列原則計價:購入的物資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等計價;受托代購商品視同購入的物資計價;生產入庫的農產品和工業產成品,按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委托加工物資驗收入庫時,按照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加上實際支付的全部費用計價;受托代銷商品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計價,出售受托代銷商品時,實際收到的價款大于合同或協議約定價格的差額計入經營收入,實際收到的價款小于合同或協議約定價格的差額計入經營支出;委托代銷商品按委托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計價。領用或出售的出庫存貨成本的確定,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但是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合作社對存貨要定期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末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后的余額,計入其他支出。

  (八)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入庫時,保管員清點驗收入庫,填寫入庫單;出庫時,由保管員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準,領用人簽名蓋章,保管員根據批準后的出庫單出庫。

  (九)合作社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貨幣資金、實物資產或者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

  (十)合作社的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以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計價。

  以實物資產(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計價。

  合作社以實物資產方式對外投資,其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必須真實、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資產價值。實物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賬面凈值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合作社對外投資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利息等計入投資收益。出售、轉讓和收回對外投資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與其賬面余額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十一)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對外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合作社的對外投資業務(包括對外投資決策、評估及其收回、轉讓與核銷),應當由理事會提交成員大會決策,嚴禁任何個人擅自決定對外投資或者改變成員大會的決策意見。

  合作社應當建立對外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對外投資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審批程序和不按規定執行對外投資業務的人員,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合作社應當對對外投資業務各環節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加強對審批文件、投資合同或協議、投資方案書、對外投資有關權益證書、對外投資處置決議等文件資料的管理,明確各種文件資料的取得、歸檔、保管、調閱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及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

  合作社應當加強對投資收益的控制,對外投資獲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應納入會計核算,嚴禁設置賬外賬。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有價證券管理制度,加強對各種有價證券的管理。要建立有價證券登記簿,詳細記載各有價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有價證券要由專人管理。

  (十三)合作社的農業資產包括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等。

  農業資產按下列原則計價:購入的農業資產按照購買價及相關稅費等計價;幼畜及育肥畜的飼養費用、經濟林木投產前的培植費用、非經濟林木郁閉前的培植費用按實際成本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產役畜、經濟林木投產后,應將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產周期內按直線法分期攤銷,預計凈殘值率按照產役畜、經濟林木成本的5%確定,已提足折耗但未處理仍繼續使用的產役畜、經濟林木不再攤銷;農業資產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后的差額,計入其他收支;合作社其他農業資產,可比照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的計價原則處理。

  (十四)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為固定資產。

  合作社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不應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資產。

  (十五)合作社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1.購入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的,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加采購費、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和交納的有關稅金等計價;需要安裝或改裝的,還應加上安裝費或改裝費。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按竣工驗收的決算價計價。

  3.接受捐贈的全新固定資產,應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實際發生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和應支付的相關稅金等計價;無所附憑據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價。接受捐贈的舊固定資產,按照經過批準的評估價值或雙方確認的價值計價。

  4.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造、擴建的,按原有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改造、擴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減去改造、擴建工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計價。

  5.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計價。

  (十六)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項目。在建工程按實際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價款計價。形成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計入固定資產。

  在建工程部分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凈損失計入其他支出。

  (十七)合作社必須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可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但是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合作社應當對所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除外。

  合作社當月或當季度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或當季度不提折舊,從下月或下季度起計提折舊;當月或當季度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或當季度照提折舊,從下月或下季度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十八)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直接計入有關支出項目。

  固定資產變賣和清理報廢的變價凈收入與其賬面凈值的差額計入其他收支。固定資產變價凈收入是指變賣和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所取得的價款減清理費用后的凈額。固定資產凈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后的凈額。

  (十九)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員崗位責任制。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做到賬實相符,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其原價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之后,計入其他支出。

  (二十)合作社的無形資產是指合作社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并從使用之日起,按照不超過10年的期限平均攤銷,計入管理費用。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計入其他收入;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計入其他支出。

  (二十一)每年年度終了,合作社應當對應收款項、存貨、對外投資、農業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對于已發生損失但尚未批準核銷的各項資產,應在資產負債表補充資料中予以披露。這些資產包括:1.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2.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3.無法收回的對外投資; 4.死亡毀損的農業資產;5.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固定資產;6.毀損和報廢的在建工程;7.注銷和無效的無形資產。

  (二十二)合作社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與資產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二十三)合作社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付盈余返還、應付剩余盈余等。

  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超過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債務,包括長期借款、專項應付款等。

  合作社的負債按實際發生的數額計價,利息支出計入其他支出。對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其他收入。

  (二十四)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借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借款業務的全過程。

  合作社應當對借款業務按章程規定進行決策和審批,并保留完整的書面記錄。

  合作社應當在借款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并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合作社應當加強對借款合同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合作社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借款業務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二十五)合作社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股金、專項基金、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盈余等。

  (二十六)合作社對成員入社投入的資產要按有關規定確認和計量。合作社收到成員入社投入的資產,應按雙方確認的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按享有合作社注冊資本的份額計入股金,雙方確認的價值與按享有合作社注冊資本的份額計算的金額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固定資產、農業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及接受他人捐贈、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約定使用的資產計入專項基金。

  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計入盈余公積。

  (二十七)合作社的生產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組織生產或對非成員提供勞務等活動所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成本。

  (二十八)合作社的經營收入是指合作社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取得的收入,以及銷售合作社自己生產的產品、對非成員提供勞務等取得的收入。合作社一般應于產品物資已經發出,服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經營收入的實現。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經營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九)合作社的經營支出是指合作社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發生的實際支出,以及因銷售合作社自己生產的產品、對非成員提供勞務等活動發生的實際成本。

  管理費用是指合作社管理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管理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的折舊、業務招待費、無形資產攤銷等。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經營支出、管理費用以外的支出。

  (三十)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本年盈余=經營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經營收益=經營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

  投資收益是指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扣除發生的投資損失后的數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現金股利和債券利息,以及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于賬面余額的差額等。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于賬面余額的差額。

  (三十一)合作社在進行年終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準確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真實完整地登記成員個人賬戶。

  三、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順序號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101
102
113
114
121
124
125
127
128
131
141
142
151
152
153
154
161
201
211
212
221
222
231
235
301
311
321
322
331
332
401
501
502
511
521
522
529
一、資產類
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應收款
成員往來
產品物資
委托加工物資
委托代銷商品
受托代購商品
受托代銷商品
對外投資
牲畜(禽)資產
林木資產
固定資產
累計折舊
在建工程
固定資產清理
無形資產
二、負債類
短期借款
應付款
應付工資
應付盈余返還
應付剩余盈余
長期借款
專項應付款
三、所有者權益類
股金
專項基金
資本公積
盈余公積
本年盈余
盈余分配
四、成本類
生產成本
五、損益類
經營收入
其他收入
投資收益
經營支出
管理費用
其他支出

 

  附注:合作社在經營中涉及使用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等各種其他貨幣資金的,可增設“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科目編號109);合作社在經營中大量使用包裝物,需要單獨對其進行核算的,可增設“包裝物”科目(科目編號122);合作社生產經營過程中,有牲畜(禽)資產、林木資產以外的其他農業資產,需要單獨對其進行核算的,可增設“其他農業資產”科目(科目編號149),參照“牲畜(禽)資產”、“林木資產”進行核算;合作社需要分年攤銷相關長期費用的,可增設“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科目編號171)。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01庫存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庫存現金。

  二、合作社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超過庫存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及時交存銀行,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現金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收到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102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存入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二、合作社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支付結算辦法,辦理銀行存款收支業務的結算,并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銀行存款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合作社將款項存入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實際存在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113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與非成員之間發生的各種應收以及暫付款項,包括因銷售產品物資、提供勞務應收取的款項以及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發生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項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取得用暫付款購得的產品物資、勞務時,借記“產品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按規定程序批準核銷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應收及暫付款項的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尚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

  114成員往來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與其成員的經濟往來業務。

  二、合作社與其成員發生應收款項和償還應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應收款項和發生應付款項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合作社為其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服務,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按為其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而應收取的服務費,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等科目;收到成員給付的農業生產資料購買款項和服務費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合作社為其成員提供農產品銷售服務,收到成員交來的產品時,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借記“受托代銷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合作社成員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下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合計數反映成員欠合作社的款項總額;期末貸方余額合計數反映合作社欠成員的款項總額。各明細科目年末借方余額合計數應在資產負債表“應收款項”反映;年末貸方余額合計數應在資產負債表“應付款項”反映。

  121產品物資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庫存的各種產品和物資。

  二、合作社購入并已驗收入庫的產品物資,按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成員往來”、“應付款”等科目。

  三、合作社生產完工以及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并已驗收入庫的產品物資,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生產成本”、“委托加工物資”等科目。

  四、產品物資銷售時,按實現的銷售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按銷售產品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產品物資領用時,借記“生產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合作社的產品物資應當定期清查盤點。盤虧和毀損產品物資,經審核批準后,按照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借記“成員往來”、“應收款”等科目,按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金額后的凈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盤虧和毀損產品物資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七、本科目應按產品物資品名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庫存產品物資的實際成本。

  124委托加工物資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各種物資的實際成本。

  二、發給外單位加工的物資,按委托加工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品物資”等科目。

  按合作社支付該項委托加工的全部費用(加工費、運雜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物資,按加工收回物資的實際成本和剩余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產品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單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單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資的實際成本。

  125委托代銷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單位銷售的各種商品的實際成本。

  二、發給外單位銷售的商品時,按委托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品物資”等科目。

  三、收到代銷單位報來的代銷清單時,按應收金額,借記“應收款”科目,按應確認的收入,貸記“經營收入”科目;按應支付的手續費等,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應收款”科目;同時,按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售價),借記“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代銷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款”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代銷商品或委托單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單位銷售但尚未收到代銷商品款的商品的實際成本。

  127受托代購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為采購商品的實際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受托代購商品款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成員往來”等科目。

  三、合作社受托采購商品時,按采購商品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將受托代購商品交付給委托方時,按代購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成員往來”、“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果受托代購商品收取手續費,按應收取的手續費,借記“成員往來”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收到手續費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成員往來”等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受托方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受托采購尚未交付商品的實際成本。

  128受托代銷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委托代銷商品時,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借記本科目,貸記“成員往來”等科目。

  三、合作社售出受托代銷商品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貸記本科目,如果實際收到的價款大于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按其差額,貸記“經營收入”等科目;如果實際收到的價款小于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按其差額,借記“經營支出”等科目。

  四、合作社給付委托方代銷商品款時,借記“成員往來”等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委托代銷方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尚未售出的受托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

  131對外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各種對外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和合作社興辦企業等投資。

  二、合作社以現金或實物資產(含牲畜和林木)等方式進行對外投資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實物資產價值與原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三、收回投資時,按實際收回的價款或價值,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實際收回的價款或價值與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實際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款”科目;獲得股票股利時,不作賬務處理,但應在備查簿中登記所增加的股份。

  五、投資發生損失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照應由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借記“應收款”、“成員往來”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后的凈損失,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照發生損失對外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對外投資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對外投資的實際成本。

  141牲畜(禽)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購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牲畜(禽)資產分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兩類。

  二、合作社購入幼畜及育肥畜時,按購買價及相關稅費,借記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發生的飼養費用,借記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貸記“應付工資”、“產品物資”等科目。

  三、幼畜成齡轉作產役畜時,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產役畜),貸記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

  四、產役畜的飼養費用不再記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產品物資”等科目。

  五、產役畜的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后的部分應在其正常生產周期內,按照直線法分期攤銷,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產役畜)。

  六、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對外銷售時,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同時,按照銷售牲畜的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對外投資時,按照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值與牲畜資產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八、牲畜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照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的金額,借記“成員往來”、“應收款”科目,如發生凈損失,則按照扣除過失人和保險公司應賠償金額后的凈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如產生凈收益,則按照牲畜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同時按照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金額超過牲畜資產賬面余額的金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九、本科目應設置“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兩個二級科目,按牲畜(禽)的種類設置三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的賬面余額。

  142林木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購入或營造的林木成本。林木資產分經濟林木和非經濟林木兩類。

  二、合作社購入經濟林木時,按購買價及相關稅費,借記本科目(經濟林木),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購入或營造的經濟林木投產前發生的培植費用,借記本科目(經濟林木),貸記“應付工資”、“產品物資”等科目。

  三、經濟林木投產后發生的管護費用,不再記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產品物資”等科目。

  四、經濟林木投產后,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后的部分應在其正常生產周期內,按照直線法攤銷,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經濟林木)。

  五、合作社購入非經濟林木時,按購買價及相關稅費,借記本科目(非經濟林木),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購入或營造的非經濟林木在郁閉前發生的培植費用,借記本科目(非經濟林木),貸記“應付工資”、“產品物資”等科目。

  六、非經濟林木郁閉后發生的管護費用,不再記入本科目,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產品物資”等科目。

  七、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林木采伐出售時,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同時,按照出售林木的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八、以林木對外投資時,按照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值與林木資產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九、林木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照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的金額,借記“成員往來”、“應收款”科目,如發生凈損失,則按照扣除過失人和保險公司應賠償金額后的凈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照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如產生凈收益,則按照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同時按照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金額超過林木資產賬面余額的金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十、本科目應設置“經濟林木”和“非經濟林木”兩個二級科目,按林木的種類設置三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十一、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購入或營造林木的賬面余額。

  151固定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固定資產的原值。

  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然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為固定資產。

  合作社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不應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資產。

  二、固定資產賬務處理:

  (一)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按原價加采購費、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和相關稅金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先記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按照其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三)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照經過批準的投資者所應擁有以合作社注冊資本份額計算的資本金額,貸記“股金”科目,按照兩者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四)收到捐贈的全新固定資產,按照所附發票所列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專項基金”科目;如果捐贈方未提供有關憑據,則按其市價或同類、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由合作社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作為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專項基金”科目。收到捐贈的舊固定資產,按照經過批準的評估價值或雙方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專項基金”科目。

  (五)固定資產出售、報廢和毀損等時,按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照應由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借記“應收款”、“成員往來”等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本科目。

  (六)對外投資投出固定資產時,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本科目,投資各方確認或協議價與固定資產賬面凈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七)捐贈轉出固定資產時,按固定資產凈值,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也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進行歸集,捐贈項目完成后,按“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三、合作社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按固定資產類別、使用部門和每項固定資產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期末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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