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向公司借款,為什么要交個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是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比如借款去出差的、借款去農村收購農副產品的等,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同時,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只要該納稅年度終了前(即當年12月31日)歸還了借款的,也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實務中,因為個人股東分紅會涉及20%的個人所得稅,有些企業實現的利潤長期不分紅,而采取股東借款形式而達到間接分紅不繳個稅目的,為了堵漏這個漏洞,對個人股東借款長期不還視同分紅。所以,對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主要是防止某些人利用借款的形式,達到非法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那么,股東借款后期歸還了是不是可以申請退稅呢?目前,總局沒有退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政策。但在有的地方明確是可以退稅的。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秦皇島市局個人投資者借款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請示的批復》(冀地稅函[2013]68號)規定:個人投資者歸還從其投資企業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經按照“利息、股息、紅利”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或在以后應納個人所得稅款中抵扣。 來源:中匯武漢稅務師事務所十堰所 作者:張國永
股東向企業借款超過一年要繳個稅規定 一家生產鋼結構的有限公司,于2003年注冊成立,當時在工業園區購得生產土地一宗,價值3402450元,用本公司銀行存款支付了土地款。后在2003年11月因公司需要增加注冊資金,將土地評估折價為340萬元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個人投資,經驗資確認后,記入投資人的實收資本。賬務處理為借記其他應收款———投資人;貸記實收資本。到2004年底,公司共計歸還了182萬元,其余部分158萬元仍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中。 日前,當地地稅局稽查局對該公司例行檢查時,認為未歸還的158萬元其他應收款應作為投資人的股息紅利所得,要求該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對該公司作出應繳個人所得稅31.6萬元并處以50%罰款15.8萬元的處理決定。 該公司認為上述款項純粹是公司為增資需要的內部往來款,未歸還的借款是否可推定為投資分紅所得? 應該明確,該公司在增加注冊資金時,將單位資產評估作為個人投資資產,應視為一種將單位資產分配給個人的行為。但是,根據該公司的賬務處理分析,實際上是一種單位代個人墊資注冊的借款行為,且投資者借款余額158萬元的期限已經超過一個納稅年度。 對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span>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規定,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對于這種視為紅利分配的所得,該公司應該按照規定扣繳稅款?!?a href="http://www.banbanok.com/article/3a/22296.html">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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