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政策的通知》(魯人社規〔2019〕13號)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存續勞動(人事)關系期間應保未?;驊U未繳養老保險費的,可補繳應保未?;驊U未繳期間的養老保險費,補繳材料真實有效、符合補繳條件方可補繳。政策出臺至今,我市人社部門嚴格審核,持續對違規補繳社會保險費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保證了補繳工作有序合規。 弄虛作假補繳社會保險費,屬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近期,網絡上出現代理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虛假廣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大家要高度警惕,不要輕信。我市打擊違規補繳社會保險費行為,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部分用人單位和個人必須放棄僥幸心理,不要觸碰法律紅線,合理合法參加社會保險。 1、對提供虛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用人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規定,偽造、變造、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提供虛假檔案的用人單位及職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提供虛假法律文書的用人單位及職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國家機關的公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職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視情節輕重最高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a href="http://www.banbanok.com/article/75/23306.html">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對于在外地違規補繳社會保險費后轉入我市的,一經發現,我市社保經辦機構將協助補繳地社保經辦機構予以查處。 溫馨提醒廣大市民,請到人社局官方網站或當地社保經辦機構了解相關補繳政策,不要相信網絡上的虛假廣告,以免上當受騙。 來源:煙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日期:2022-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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