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時間:2022-06-09
摘要:全電發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與現有紙質發票相同。其中,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與現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與現有普通發票相同。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3號       2022-06-09

  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全面推進稅收征管數字化升級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納成本,國家稅務總局建設了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24小時在線免費為納稅人提供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全電發票”)開具、交付、查驗等服務,實現發票全領域、全環節、全要素電子化。經國家稅務總局同意,決定在北京市開展全電發票受票試點工作?,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6月21日起,北京市納稅人僅作為受票方接收由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和廣東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票”)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折疊票,以下簡稱“紙質普票”)。

  二、全電發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與現有紙質發票相同。其中,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與現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與現有普通發票相同。

  三、全電發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監制。全電發票無聯次,基本內容包括:二維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買方信息、銷售方信息、項目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稅率/征收率、稅額、合計、價稅合計(大寫、小寫)、備注、開票人。

  其中,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為從事特定行業、發生特殊應稅行為及特定應用場景業務(包括:稀土、建筑服務、旅客運輸服務、貨物運輸服務、不動產銷售、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農產品收購、光伏收購、代收車船稅、自產農產品銷售、差額征稅等)的納稅人提供了對應特定業務的全電發票樣式。

  全電發票樣式見附件。

  四、全電發票的發票號碼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歷年度后兩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行政區劃代碼,第5位代表全電發票開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順序編碼等信息。

  五、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與現有紙質專票、紙質普票相同;其發票密碼區不再展示發票密文,改為展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賦予的20位發票號碼及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網址。

  六、北京市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接收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此外,也可取得銷售方以電子郵件、二維碼等方式交付的全電發票。

  北京市納稅人取得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等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如需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按規定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用途。

  七、納稅人取得開票方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發生開票有誤、銷貨退回、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開票方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紅字全電發票或紅字紙質發票,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確認及入賬確認的,開票方填開《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見附件2)后全額開具紅字全電發票或紅字紙質發票,無需受票方確認。

  (二)受票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由開票方或受票方填開《確認單》,經對方確認后,開票方依據《確認單》開具紅字發票。

  受票方已將發票用于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開票方開具的紅字發票后,與《確認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八、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驗全電發票信息。

  九、納稅人以全電發票報銷入賬歸檔的,按照財政和檔案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依法、誠信、如實使用全電發票,不得虛開、虛抵、騙稅,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稅務機關依法加強稅收監管和風險防范,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

  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電發票樣式

  2.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2年6月9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的解讀

  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全面推進稅收征管數字化升級和智能化改造,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以下稱《公告》)?,F解讀如下。

  一、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的背景是什么?

  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全面推進稅收征管數字化升級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納成本,國家稅務總局建設了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2021年12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在廣東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內蒙古自治區和上海市(以下簡稱“試點地區”)開展了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系統運行平穩。

  為進一步推進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經國家稅務總局同意,自2022年6月21日起,北京市納稅人僅作為受票方,接收由試點地區的部分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

  二、全電發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全電發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內容和特定內容。

  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二維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買方信息、銷售方信息、項目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稅率/征收率、稅額、合計、價稅合計(大寫、小寫)、備注、開票人。全電發票的發票號碼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歷年度后兩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行政區劃代碼,第5位代表全電發票開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順序編碼等信息。

  為了滿足從事特定行業、發生特殊應稅行為及特定應用場景業務(以下簡稱“特定業務”)的納稅人開具發票的個性化需求,稅務機關根據現行發票開具的有關規定和特定業務的場景,在全電發票中設計了相應的特定內容。特定業務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務、旅客運輸服務、貨物運輸服務、不動產銷售、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農產品收購、光伏收購、代收車船稅、自產農產品銷售、差額征稅等。北京市納稅人在取得全電發票時,按照實際業務開展情況,可向開票人提出特定業務需求,開票人將按規定填寫在發票備注等欄次的信息填寫在特定內容欄次,進一步規范發票票面內容,便利北京市納稅人使用。特定業務的全電發票票面按照特定內容展示相應信息,同時票面左上角展示該業務類型的字樣。

  三、使用全電發票具備哪些優點?

  (一)用票更便捷

  發票數據應用更豐富。便于稅務機關進行發票數據的規范化管理,為向納稅人提供稅費申報預填服務奠定數據基礎。

  發票使用滿足個性業務需求。全電發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數據電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時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發票使用成本,提升納稅人用票的便利度和獲得感。全電發票樣式根據不同業務進行差異化展示,為納稅人提供更優質的個性化服務。

  (二)入賬歸檔一體化

  稅務機關將制發電子發票數據規范、出臺電子發票國家標準,實現全電發票全流程數字化流轉,進一步推進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財務管理信息化。

  四、北京市納稅人如何接收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包含哪些類型的發票?

  北京市納稅人可以接收試點地區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票”)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折疊票,以下簡稱“紙質普票”)。

  北京市納稅人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接收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上述發票。此外,也可取得銷售方以電子郵件、二維碼等方式交付的全電發票。

  五、北京市納稅人接收到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與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有何區別?

  北京市納稅人接收到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與現有紙質專票、紙質普票相同。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紙質專票、紙質普票與現行紙質專票、紙質普票相比,區別在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紙質專票、紙質普票后,發票數據通過加密通道傳輸、稅務機關簽名防篡改等方式進行安全防護,紙質專票、紙質普票密碼區不再展示發票密文,密碼區將展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賦予的20位發票號碼以及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網址。

  六、北京市納稅人接收到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由開票方開具紅字發票的,應如何操作?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確認及入賬確認的,開票方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填開《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見附件2)后全額開具紅字全電發票或紅字紙質發票,無需受票方確認。其中,《確認單》需要與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相符。

  例1:2022年6月,I公司(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納稅人)為J公司(北京市納稅人)提供設計服務。I公司在2022年6月x日已為J公司開具了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6月x日因客觀原因服務終止,此前J公司未對該發票進行確認用途及發票入賬,I公司需全額開具紅字全電發票。

  I公司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填開并上傳《確認單》,無需J公司確認,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I公司依據核實無誤的確認單信息,全額開具紅字全電發票。

  (二)受票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由開票方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或受票方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填開《確認單》,經對方確認后,開票方依據《確認單》開具紅字發票。

  受票方已將發票用于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開票方開具的紅字發票后,與《確認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例2:2022年6月,N公司(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納稅人)銷售一批玩具給P公司(北京市納稅人),已開具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P公司已確認用途。2022年7月,發現開票有誤。

  情形一:N公司財務人員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填開并上傳《確認單》,選擇原因和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錄入金額和稅額。P公司財務人員在72小時內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完成確認后,N公司財務人員據此開具紅字全電發票。

  情形二:P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填開并上傳《確認單》,選擇原因和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錄入金額和稅額。N公司財務人員在72小時內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完成確認后,據此開具紅字全電發票。

  (三)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全電發票或紙質發票已用于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暫不允許開具紅字發票。

  七、北京市納稅人取得哪些類型的發票可進行用途確認?通過什么渠道進行確認?

  北京市納稅人繼續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使用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功能,取得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等增值稅扣稅憑證,如需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按規定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用途。

  八、北京市納稅人通過什么渠道可以進行全電發票信息的查驗?

  北京市納稅人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全電發票的信息進行查驗。

  九、北京市納稅人取得全電發票報銷入賬歸檔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納稅人取得全電發票報銷入賬歸檔的,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以下稱《通知》)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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